第一条
根据《中共赣州市委办公室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全市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 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 的通知》(赣市办字〔2019〕64 号)和《中共上犹县委办公室 上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全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上办字〔2019〕 55 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犹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是上犹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行业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由上犹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管理,列入政府行政执法序列。
第三条
上犹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以上犹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的名义,依法统一行使文化、文物、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和旅游市场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文化和旅游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制定全县文化、文物、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和旅游市场执法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计划。
(二)指导、监督、行使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法行使文化部门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文化、网络视听、网络出版、演出、文化艺术品经营及进出口、展览展播活动等方面的执法权。
(三)协助主管局监督检查全县涉及文物保护单位、馆藏文物、考古发掘、经营文物等违法行为,依照授权履行文物行政执法职权,协同公安、市场管理、城建、环保、规划等部门,对涉及文物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负责对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的日常管理。
(四)指导、监督、行使全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行使新闻出版(版权)部门查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非法出版单位(个人)违法出版行为、侵犯著作权、新闻单位及新闻记者证管理等方面的执法权。
(五)指导、监督、行使全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行使广播影视部门查处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活动中的执法权;配合查处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及设立“黑广播”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中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电影放映单位的违法行为;查处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和走私放映盗版影片等违法行为。
(六)指导、监督、行使全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行使旅游部门查处旅行社违法经营、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查处导游等旅游从业人员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中的违法行为以及非法从事导游业务行为。
(七)负责受理文化和旅游市场的举报、投诉以及办理回复工作;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综合行政执法业务骨干的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的年度考评和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统计和上报工作。
(八) 负责完善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体系,实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警示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建立文化和旅游市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诚信宣传和失信曝光。
(九)承担上级交办的案件线索核查、案件办理以及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承担县“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
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大队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办文秘、会务、机要保密、机构编制、人事、档案、财务、后勤服务;负责政务公开、信访、安全、综合治理、统计、财政资金预算、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政府采购;负责大队党的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党风廉政建设、文明创建、卫生创建、综合治理和工、青、妇等群团及精准扶贫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议案、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全县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宣传工作。
(二)法规股(举报投诉受理中心)。负责相关规章制度、办法的制定和解释工作;负责执法数据信息各类平台录入及统计上报工作;负责大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负责大队行政处罚案件初步审查及案卷评查工作;受理行政处罚申辩、行政复议工作;指导行业内的扫黑除恶工作;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原则,承担全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统一受理回复“12318”“12301”等举报、投诉热线上级主管部门批转案件线索;负责网络监控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统一受理并回复社会相关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直接举报、投诉文化旅游市场案件线索等工作。
(三)市场监督股。负责指导、监督、行使全县文化、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和旅游市场领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县以及上级交办的重大文化案件的组织协调、查处工作。
第五条
上犹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6名,机构级别另行规定,核定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
第六条
整合执法队伍组建上犹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涉及不同性质编制,目前保持现状,待中央统一明确 政策后逐步加以规范;按照严禁将不符合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范要求的人员划入综合执法队伍相关规定,现有执法人员 按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先予整合,个人身份保持不变,待中央和省、市明确执法人员划转认定标准和程序等政策意见后,再予以规范。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