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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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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551 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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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09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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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4月6日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发布 1982年8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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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规定,为控制和改善大气质量,创造清洁适宜的环境,防止生态破坏,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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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大气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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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标准的分级和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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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分为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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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标准 为保护自然生态和人群健康,在长期接触情况下,&127;不发生任何危害影响的空气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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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标准 为保护人群健康和城市、乡村的动、植物,在长期和短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伤害的空气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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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标准
为保护人群不发生急、慢性中毒和城市一般动、植物(敏感者除外)正常生长的空气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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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空气污染物三级标准浓度限值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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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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浓度限值,毫米/米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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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值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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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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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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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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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悬浮微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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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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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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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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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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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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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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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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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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飘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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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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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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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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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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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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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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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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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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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日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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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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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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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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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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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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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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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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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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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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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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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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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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氮氧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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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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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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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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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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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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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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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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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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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氧化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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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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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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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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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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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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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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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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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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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化学氧化剂(O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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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时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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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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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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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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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日平均”为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不许超过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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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次”为任何一次采样测定不许超过的浓度限值。不同污染物“任何一次”采样时间见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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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日平均”为任何一年的日平均浓度均值不许超过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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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总悬浮微粒(T.S.P),系指100
微米以下微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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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飘尘,系指空气动力学粒径10
微米以下的微粒,该项为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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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光化学氧化剂(O3),1
小时均值每月不得超过一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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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气环境质量区的划分及其执行标准的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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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根据各地区的地理、气候、生态、政治、经济和大气污染程度,确定大气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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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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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区 为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和疗养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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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区 为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名胜古迹和广大农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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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区
为大气污染程度比较重的城镇和工业区以及城市交通枢纽、干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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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一类区由国家确定,二、三类区以及适用区域的地带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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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各类大气环境质量区执行标准的级别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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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区一般执行一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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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区一般执行二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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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区一般执行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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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凡位于二类区内的工业企业,应执行二级标准;凡位于三类区内的非规划的居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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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执行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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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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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标准中各项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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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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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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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悬浮微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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滤膜采样、重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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飘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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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量法GB692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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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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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酸副玫瑰苯胺比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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氮氧化物(以NO
2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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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酸萘乙二胺比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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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氧化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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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外分析、气相色谱法、求置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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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化学氧化剂(O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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硼酸碘化钾法(要扣除同步监测的NO
3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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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大气监测中的布点、采样、分析、数据处理等具体方法和工作程序,按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布的《环境监测标准分析方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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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标准的实施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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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各级标准由地方确定其达标期限,并制定实现的规划。三级标准为任何大气环境必须达到的起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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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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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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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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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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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