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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上犹县赣江源头保护区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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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上犹县赣江源头保护区管理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属、驻县有关单位: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911号)和《关于将上犹县和宁都县部分区域纳入赣江源头保护区范围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17号)精神,为加强赣江源头保护区管理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护范围

1.主体保护区:平富乡信地村,双溪乡水头村、左溪村,五指峰乡的鹅形村、高峰村、黄竹村、象形村、晓水村、黄沙坑村,五指峰省级自然保护区以及上述范围内的各类林场。

2.监测段面保护区:各监测点下游100米、上游以上及两侧延伸100米内的区域。

二、工作目标

1.保护区内地表水水质达到Ⅱ类以上;

2.保护区森林覆盖率达83%以上,森林质量有较大提高;

3.平富乡、双溪乡、五指峰乡于2015年前达到省级生态乡标准,2018年前达到国家级生态乡标准;

4.保护区内的行政村于2015年前达到市级生态村标准,于2020年前达到省级生态村标准。

三、职责分工

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好监管职责,有关乡镇政府作为保护区第一责任主体,要履行好相关属地职能。

1.县环保局:负责源头保护区的统一监管,组织编制实施保护区保护规划,牵头组织生态联合执法,实行不定期巡逻巡视,协调与上级环保部门的业务联系,配合省(市)对考核监测段面的采样监测,开展本县自查的日常监测工作,协助保护区项目资金计划、项目建设验收。在重点监测点(段)设置保护标识牌,并标明责任人,禁止新上工业污染项目,对现有污染企业加大治理和淘汰力度,进一步加强监管。

2.县发改委:负责组织源头保护区项目的计划、申报等工作。

3.县财政局:负责源头保护区补偿资金的合理使用,保障我县源头保护区工作经费,负责项目资金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4.县水利局:负责源头保护区河流河床管理,禁止河道河床的开挖,对已开发的水资源项目进行管理,确保生态功能用水,对破坏的河流生态系统进行修复。

5.县林业局:负责保护区范围的原生态保护,落实保护措施;负责监测段面周围的植被保护工作,加大退耕还林、退果还林力度。

6.县农粮局:负责保护区农业生产不影响河流水质,引导农民科学施肥,逐年限量使用化肥农药直至禁止使用。

7.县规划建设局:协助乡(镇)做好保护区范围内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的科学规划。

8.县矿管局:保护区范围内一律不得新批矿山类项目,对现有项目进行矿山生态修复。

9.县畜牧水产局:调整完善畜禽规模化养殖规划,把保护区范围划入规模禁养区。

10.县水保局:负责保护区水土流失治理和监管。

11.县扶贫和移民办:负责保护区生态移民,对保护区内符合条件的居民给予优先安排。

12.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双溪、五指峰、平富等乡(镇)是保护区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对群众的保护意识宣传,调动群众主动参与保护;负责管辖保护区的日常管理,确保保护区群众生活垃圾不下河、不乱倒,组织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落实保护区规划,规范开发行为,保护圩镇、农村生态特色风貌;逐步收集圩镇生活污水进行集中处理;抓好森林防火等工作。

四、保护措施

1.建立县、乡、村三级监督体系,由县环保局牵头,林业、水利、水保、矿管、农粮、城建等部门参与,组成县生态执法联合工作组,实行不定期巡逻执法;由相关乡(镇)政府组成生态工作组,实行日常管理,聘请各相关村主任为生态保护专干,具体负责行政村范围内各项生态保护工作。

2.对保护区实行原生态保护,禁止一切破坏和影响生态的行为。

    3.加大生态移民资助的力度。

    4.2014年度,核拨工作经费51.2万元;自2015年起,每年安排保护区管理工作经费61.5万元,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环保局负责,统一发放相关管理人员工资,按年度兑现相关单位、乡(镇)及行政村的工作经费;对因工作不力影响我县质量考核的,按影响程度扣减其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