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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级生态县(市、区)考核验收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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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级生态县(市、区)考核验收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生态县(市、区)建设,鼓励各地开展创建工作的积极性,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申报省级生态县(市、区)的范围,为全省99个县(市、区)。

二、申报条件

(一)满足《江西省省级生态县(市、区)建设指标(试行)》(详附录1,以下简称《建设指标》)基本条件的要求。

(二)达到《建设指标》中指标的各项要求。

三、申报材料

1、县(市、区)人民政府给省环保局的申请报告;

2、创建省级生态县(市、区)的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包括当地的社会、经济、环境现状,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过程、规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对照省级生态县(市、区)有关建设指标进行自检后的达标情况等;

3、创建省级生态县(市、区)申报表(具体格式见附录二);

4、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有关的监测、检测报告);

5、设区市环保局书面意见(含考核报告)。

四、考核验收程序

(一)申报

已开展生态县(市、区)建设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本着自愿的原则,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省环保局提出省级生态县(市、区)的考核验收申请。此申请和申报材料一起报送设区市环保局。

(二)设区市环保局考核

设区市环保局对辖区内创建生态县(市、区)工作进行指导,并根据有关县(市、区)的工作进展,组织进行考核并提交考核报告(考核报告中要提出整改意见),设区市环保局根据考核报告提交我局书面意见。

(三)省环保局组织考核验收

省环保局在收到设区市环保局报来的书面意见和县(市、区)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对省级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考核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1)听取创建工作报告;

2)核查创建工作文件、档案;

3)审核技术数据;

4)现场考察;

5)随机开展民意调查;

6)检查设区市环保局考核中提出的问题整改情况;

7)形成考核验收意见。

(四)审议

省环保局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县(市、区),在局长办公会上进行审议。

(五)公示

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通过审议的县(市、区),省环保局在政府网站和《江西日报》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同时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接收来自公众的监督意见和反映的情况。

(六)命名

对通过公示的县(市、区),授予省级生态县(市、区)荣誉称号。并对命名的县(市、区)进行授牌,对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七)复查

已命名的省级生态县(市、区)每年应向设区市环保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设区市环保局每三年向省环保局提交生态县(市、区)的建设情况报告。省环保局每三年对已命名的省级生态县(市、区)进行一次复查,并针对复查情况对有关县(市、区)提出下一步的工作意见。

五、申报时间

2008年起,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030日。

 

附录一:《江西省省级生态县(市、区)建设指标(试行)》

附录二:《省级生态县(市、区)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