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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上犹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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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上犹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需求,转变监管理念,优化执法方式,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生态环境执法监管走向制度化、常态化,持续发挥生态环境守法企业在日常监管中的正面激励和示范效应,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0 号)、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实施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推动差异化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赣环执法〔202119号)及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赣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市环执法〔202114号)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是指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执法活动中,对经筛选程序编入的企业和项目,予以采取减少、免除现场检查等正面激励措施的名录制度。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正面清单制度遵循公开公正、筛选从严、监管与守法相适应和守法激励、失信惩戒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正面清单的编制分为初选、复选和复核三个阶段。

初选。由赣州市上犹生态环境局组织综合协调股、水股、大气股、自然生态股、执法大队、服务站对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进行初选。

复选。由赣州市上犹生态环境局将初选名单发放给发改、工信、市监、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城管、卫健委、工业园管委会及有关乡镇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确定复选名单。

复核。由赣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复核,对复核不符合要求的企业移出名单,公示后确定最终名单。

第五条 对正面清单企业,主动告知正面清单事项要求,由企业做出守法承诺。

第六条 编入正面清单的企业或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从正面清单中予以移出,并将移出决定(含移出理由)书面告知被移出的企业:

(一)因环境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涉嫌污染环境罚罪经调查属实的,移出后不得再次纳入;

(三)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四)逾期未完成限期整改的;

(五)因企业合并、破产、注销等原因导致主体灭失的;

(六)企业要求移出正面清单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七条向社会公示的正面清单应包括企业或项目的以下内容:

(一)名称;

(二)所在地;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行业类别;

(五)排污许可证编号(排污登记编号);

(六)分类监管类别(A/B/C);

(七)正面清单纳入时间及有效期。

发生调整事项的,公示内容还应包括调整事由。

第三章 分类实施

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一)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行业企业:疫情防控等特殊时期急需的口罩、防护服、消毒液、医药、医疗设备等医疗卫生、物资生产企业及医疗机构;

(二)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种植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水、电、燃气等与民生保障直接相关的企业;

(三)污染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如计算机、通信电子、机械加工等污染小的技术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以及住宿、娱乐等服务行业企业;

(四)重点工程项目:包括国家和地方重点交通基建、水利、拆迁安置、市政基础设施及乡村振兴项目;

(五)重点领域企业:航空、电子设备、装备制造、中医药、新能源、汽车、船舶制造、关键零部件、清洁能源开发、核能与核技术利用等领域企业。

第九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禁止纳入正面清单: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依法完成排污登记的;

(二)需要办理,但未办理其他各类生态环境相关手续的;

(三)生产设备、设施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不符合国家或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的、运行管理不规范的;

(四)近三年内因环境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有污染环境犯罪记录的;

(五)近两年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六)属于生态环境部明确规定的“两高”项目的;

(七)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件反馈问题属实且未销号的;

(八)群众重复投诉、反映强烈的及媒体曝光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四章 监督执法

第十条对正面清单企业实施差异化执法监管:

(一)部分企业免于现场执法检查。对正面清单中的企业,在清单实行期间被“双随机”抽查到的,可免于现场执法检查;

(二)部分企业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对纳入正面清单的已安装在线监控且在线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企业,其在线监控设备稳定运行、在线监控数据稳定达标,一年内无环境违法记录,可不将其作为“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对象,在随机抽查管理系统中调整至一般监管对象,减少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的频次;

(三)对于被信访举报、自动监控数据异常超标的企业,执法人员应到现场核实,不受正面清单影响;

(四)对影响污染防治攻坚约束性指标考核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应视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不受正面清单影响;

(五)原则上A类排污单位一年内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B类排污单位两年内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C类排污单位正面清单有效期内(3年)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

第十一条正面清单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局执法机构负责人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规范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一)被群众举报投诉、媒体曝光,上级交办的问题线索的;

(二)在线监控数据异常或超标等非现场监管中发现环境违法线索的,经审核企业自查情况报告仍需现场核实的;

(三)其他需要赴现场调查核实的。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档案归档和保存制度。

第十三条 对编入正面清单的企业或项目,可应企业需要开展帮扶指导,指导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十四条 对正面清单企业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对因非主观过错导致的违法行为,或者初次环境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因管理不善导致超标排放且未主动报告,或存在恶意偷排、逃避监管、迟报瞒报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要坚决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及时移出正面清单,列为“双随机一公开”特殊监管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赣州市上犹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及实施。

第十六条本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间,上级部门出台相关指引细则的,将按上级文件要求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