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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做这事?判决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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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几年的闺蜜情

却最终对簿公堂

是什么让她们“撕破脸”

是什么让她们成了“陌路”

欢迎收看今天的

《破裂的闺蜜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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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周与小舟

原来是十几年的好闺蜜

因小周未按时归还借款

小舟就用自己的微信号

在朋友圈发布了两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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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阐述了小周

借钱不还事实的同时

还使用了一些侮辱性词汇

这让小周难以接受

于是将小舟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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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发泄情绪”

法院也要管?


公民、法人依法享有名誉权,依法应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害公民的名誉权。

赣州经开区法院

经审理认为


被告以公开方式辱骂他人,行为不当,应予批评制止,判决责令被告对已发布内容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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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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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看这似乎是件“小事”

但肆意发泄的后果

就是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时时刻刻

我们都应当谨言慎行

▲来源:江西法院综合新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