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家打折、优惠的诱惑下
消费者经常会选择
提前给产品、服务充值、预交费用
但充值后
商家撤店跑路、承诺服务标准降低
强制捆绑消费等套路行为时有发生
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案 情 简 述
2022年9月10日
小陈在某美发店办理充值会员,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储值1000元。
2023年2月23日
小陈再次去某美发店理发,但被告知理发店已经更换了老板,会员卡内原来的余额不能像从前一样使用,也不能退款,剩余的金额只能在消费时抵扣一半,另一半还需要小陈支付现金。
小陈对理发店的说法难以接受
于是与美发店现任经营者
进行沟通
在沟通未果的情况下
便将对方诉至法院
要求美发店退还她
储值卡内的余额629元
案 件 审 理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
某美发店作为依法办理了
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小陈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小陈办理了美发店的会员卡并进行了储值,实际上就是与理发店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合同双方是小陈与美发店,而不是商家的负责人,美发店应当按照约定继续向小陈提供美发相关的服务。
服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依他方要求完成一定服务行为或客观特定的服务活动,另一方须支付服务报酬的一类合同。合同订立后,如变更合同履行时间、方式、价格、地址等内容未与对方协商一致并取得同意的,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无效的,各方应严格按照原来的约定履行,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是否更换实际经营者
均不能影响
小陈作为储值会员权益的行使
且在本案诉讼中
美发店也并未提出登记的经营者
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抗辩
美发店拒绝小陈
继续使用卡内余额的行为
属于美发店单方
变更服务合同的履行方式
违反了最初储值时的合同约定
本案中,某美发店与小陈已经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某美发店应在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某美发店在合同履行期间变更经营者、变更储值卡使用方式,无法按照约定向小陈提供服务,属于服务合同的重大变更,构成根本性违约,在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小陈有权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并退还剩余服务费也就是卡内的余额。
某美发店未到庭参加诉讼
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视为其放弃了答辩权利
最终
法院对小陈要求美发店
返还充值金额629元的诉讼请求
予以支持
法 条 链 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01
什么是预付式消费?
预付式消费,是指由消费者与经营者约定,消费者预先支付资金作为预付款项,取得经营者授予的某种身份(常见为会员)后,消费者有权取得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一种消费模式。为了长期锁定一定规模的固定消费人群,尽快收回前期投入,许多商家都极力推广这种消费模式,并根据预付金额的高低,以超低的折扣吸引消费者。
但是,这种消费模式却因消费者需预先支付对价,且往往付款数额较高、消费行为被长期 “捆绑”,并因此承担了较高的合同履行风险。
02
关于预付消费卡,有哪些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预付费卡实际上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建立的合同关系,不管是服务合同,还是买卖合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约束,尤其是合同编的相关条款,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是消费者保护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
2012年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规定了发行预付卡方需满足登记等条件;有的省份还颁布了相应的预付卡管理办法、预付费合同行为指引。
03
消费纠纷与一般的民事纠纷相比,有什么不同?
面对商家办卡的重重套路,消费者也是频频为自己的激情消费买单。这几年预付式消费依然是维权的高发地,有消费,就有可能产生纠纷。消费者到法院维权,已经是处于比较被动的局面了,消费纠纷虽然在性质上属于民事纠纷,但与一般的民事纠纷相比,又有一些不同。
首先,作为个人的消费者与经营者相比,无论在交易过程中还是在纠纷处理过程中,都不可能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消费者往往是弱势一方;其次,从普遍情况来看,单笔消费交易的规模一般较小,若单纯以金钱来衡量消费者所受到的侵害,会让一些消费者觉得与心中的“期望值”有差距。而且有的起诉主体难以确认,有的消费时没有留存证据,举证很不规范,有的因为责任认定难等原因陷入困境导致维权周期长,这都是预付式消费纠纷诉讼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END
来源:山东高法、天津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