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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犹一人因清明扫墓,引发火灾,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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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行政执法案例

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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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展现我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工作成效,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实践中的示范指导和警示教育作用,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现开展“典型行政执法案例”系列展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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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祭祀,谨防火灾

——邱某某违规用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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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4月5日,某镇村民邱某某未经批准,因清明节扫墓挂纸在本村山场违规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经林业工程师现场勘验,过火面积为1.05公顷。2022年5月1日,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对邱某某违规用火违法行为处罚款计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本案适用法律主要涉及《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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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十八条  森林防火是一项全年性的工作,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为本省森林防火重点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决定提前或者延长森林防火重点期,决定提前或者延长森林防火重点期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

2.《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印发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

【失火案】

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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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示思考


近年来,随着极端天气的增多,各地森林火灾多发频发,由此造成的人员伤亡也时有发生,严重危害国家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森林防火期内,擅自在山边林缘扫墓烧纸、烧杂积肥和进山扫墓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是引发森林火警火灾的最主要原因。“森林防灭火,有你也有我”,森林资源是全社会的共同财富,保护森林资源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树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严格遵守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摒弃祭祀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随意烧荒烧杂等陋习,移风易俗,文明祭祀,千万不能存有侥幸心理,一旦引发火灾,法不容情,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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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供稿 |  行政复议应诉和执法监督股

编辑 | 罗玉琴

校对 |  钟   毅

审核 |  刘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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