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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反馈】《上犹县招商引资投资优惠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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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反馈】《上犹县招商引资投资优惠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情况

一、2)旅游项目固定资产投资6000元以上(不包括可分割、对外销售的地产项目)”修改为“(2)旅游项目固定资产投资6000元以上(不包括可分割、对外销售的地产项目)”。

二、标题“上犹县招商引资投资优惠办法”,建议修改为“上犹县招商引资投资优惠政策”

三、建议明确北交所上市一次性资金奖励金额

四、“企业在境内成功上市(含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修改为“(含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对符合上级奖补要求的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500万元”修改为“(对符合上级奖补要求的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000万元)”。删除第14条中所有(含市、县奖励),在本段最后加上一句:以上奖励含省、市、县三级奖励)

五、建议将《优惠办法》第二部分农业“第一章土地政策”中的“对现有及新投资的符合规划的现代农业种植类、养殖类及加工类等项目……”中的“及加工类等”内容删除。理由:《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明确不包括农产品展示、深(精)加工场所、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六、鉴于《上犹县推进全域旅游发展若干政策规定(试行)》(上办发〔2019〕5号)中已明确文件试行期至2020年3月31日止,已自然失效无需废止。建议将《优惠办法》最后一段修改为: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出台的《上犹县工业主导产业招商政策36条》(上府办发〔2018〕25号)《上犹县工业首位产业扶持办法》(上府办发〔2017〕56号)、《上犹工业园区租赁厂房租金补助实施办法》(上府办发〔2017〕75号)、《上犹县支持工业项目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奖励办法》(上府办发〔2019〕41号)同时废止。我县出台的其他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规定执行,同类政策按奖励高的标准执行但不重复享受。本办法出台前已签订招商引资合同的项目,按合同约定的政策执行。

联系方式:综合业务股  0797-7132600

作者:曾芳

编辑刘欢

审核王作文

签发毛爱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