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犹县地震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
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2.2 指挥部主要职责
2.3 指挥部办事机构
3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及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3.2 分级响应
4 监测与灾情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4.2 震情速报
4.3 灾情报告
5 指挥与协调
5.1 一般地震灾害
5.2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5.3 应急结束
6 恢复重建
6.1 恢复重建规划
6.2 恢复重建实施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7.2 指挥平台保障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7.4 避难场所保障
7.5 基础设施保障
7.6 宣传、培训与演练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8.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8.3 特殊时期戒备
8.4 应对外县强震波及
9 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监督检查
9.4 区域协调
9.5 预案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江西省地震应急预案》、《赣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赣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2)地震灾害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单位)和震区乡(镇)人民政府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3)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的主体。
2 组织机构
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政府设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人武部部长、公安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发改委、民政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局、教育局、财政局、工信局、国土局、矿管局、环保局、城建局、房管局、水利局、农粮局、商务局、供销社、食药监局、文广局、科技局、安监局、粮食流通中心、畜牧水产局、防震减灾局、气象局、武警中队、消防大队、供电公司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
指挥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靠前指挥、协调、督导抗震救灾工作。震区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同志纳入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机构成员。
2.2 指挥部主要职责
震时部署和组织县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按照预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协调军地、部门和区域抗震救灾资源和行动。
日常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县防震减灾工作:定期召开会议,通报震情、总结工作、研究审议全县防震减灾政策和震情跟踪、应急准备等重点方案,部署防震减灾任务;督导县直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落实防震减灾法定责任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组织推进防震减灾政府目标考核;协调防震减灾法治建设与依法行政工作;协调跨部门和军地间地震应急数据共享、抗震设防工作衔接和防震减灾设施保护,督导落实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平台、设施和物资准备;协调落实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督促防震减灾规划实施;承担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指挥部办事机构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防震减灾局,负责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防震减灾局局长兼任。
3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及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县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县内7.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县内5.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县内4.5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县内4.0级以上、4.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及分级响应表
地震灾害 等 级 |
分级标准 |
应急响应初判标准 |
响应级别 |
应急处置 工作主体 |
|
人员死亡 (含失踪) |
直接 经济损失 |
||||
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 |
300人以上 |
占上年GDP1%以上 |
县内7.0级以上
|
Ⅰ级响应 |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
重 大 地震灾害 |
50-300人 |
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
县内5.0-7.0级
|
Ⅱ级响应 |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
较 大 地震灾害 |
10-50人 |
造成较重经济损失 |
县内4.5-5.0级
|
Ⅲ级响应 |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
一 般 地震灾害 |
10人以下 |
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
县内4.0-4.5级 |
Ⅳ级响应 |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3.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根据灾情需要,请求省、市有关部门支援和协助。
对于震中发生在县城或其他特殊地区的地震,根据需要可提高响应级别。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 监测与灾情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县防震减灾局负责收集和整理全县各类地震观测数据,及时向省、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机构了解震情信息,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县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 震情速报
县内发生有感地震(一般指3级以上地震)或县外发生明显波及影响我县地震事件后,县防震减灾局立即与赣州地震数字台网中心取得联系,快速掌握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地震基本信息,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通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震情信息发布“绿色通道”,并视灾情向上级有关部门速报有关情况。
4.3 灾情报告
(1)地震发生后,震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将灾情、社情等信息报县政府,抄送县民政、防震减灾等部门。县民政局、县防震减灾局迅速组织灾情收集、分析研判,报县政府,并及时续报。
(2)县水利局、矿管局分别迅速了解水库等水利设施破坏、山体滑坡等次生地质灾害情况,报县政府。县公安、安监、交运、城建、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县政府。
(3)必要时,请求省、市协调出动飞行器进行低空侦查及摄影,利用航空遥感和卫星遥感手段提供灾区影像和地图资料,将情况报县政府。
(4)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相关部门要迅速核实并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由指挥部分别上报至有关部门。
5 指挥与协调
5.1 一般地震灾害
启动Ⅳ级响应,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现场指挥机构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根据抗震救灾需要,请求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持。
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治安、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建(构)筑物安全鉴定、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县政府办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现场指挥机构酌情对以下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1)指挥依法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信息共享,保证持证救援专用车辆优先通行,限制民用车辆、大型车辆进入灾区,保证交通资源有序高效利用。
(2)指挥调度通信资源,实施应急通讯与常规通讯并行,保证救灾通讯畅通。
(3)派遣消防大队、地震应急救援队、矿山应急救援队、医疗卫生救护队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武警、人武、公安等部门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搜救行动要不留死角,并持续7天以上。
(4)在保证交通畅通的前提下,统一采取物流模式配置救灾物资。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物资调度和物流供给,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需求并组织分配安置。
(5)组织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6)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讯、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7)组织开展房屋、校舍等建(构)筑物安全性鉴定和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大型水库、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8)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9)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10)组织有关单位、非灾区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对口支援,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11)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2)执行省、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抢险救援组。由县公安局、人武部牵头,县武警中队、消防大队、卫生局、防震减灾局、安监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
县公安局、武警中队、消防大队、卫生局、防震减灾局、安监局迅速调配所属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
县人武部指挥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抗震救灾,清理灾区现场。
(2)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县民政局牵头,县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防震减灾局、供销社、粮食流通中心等参加。
主要职责:
县民政局组织制订、实施受灾群众安置与救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指导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做好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县防震减灾局指导应急避难场所的使用与管理。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和专业意见,引导群众安置和避险转移。
县教育局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立即组织转移和安置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县财政局根据群众生活保障需求安排应急资金。
县发改委、供销社、粮食流通中心等部门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稳定市场秩序。
(3)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由县卫生局牵头,县发改委、商务局、水利局、畜牧水产局、食药监局、人武部、武警中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
县卫生局迅速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与心理援助等工作。协调县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工作。
县发改委、商务局、食药监局负责调集、运送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
县人武部、武警中队负责协调有关医院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后送。
县水利局、食药监局负责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配合县卫生局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
县卫生局、畜牧水产局负责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
(4)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县发改委牵头,县工信局、财政局、环保局、城建局、矿管局、交运局、水利局、农粮局、商务局、文广局、供电公司、各保险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
县工信局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用应急通信系统,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为灾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无线电频率保障。
县交运局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组织修复被毁损的公路、桥梁、隧道等设施,开辟救灾“绿色通道”。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灾民转移的运输需求。
县发改委、供电公司迅速组织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保障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县城建局组织力量指导灾区供排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功能。
县文广局组织修复广播、电视等设施。
县发改委、财政局、城建局、商务局、农粮局、水利局、矿管局、各保险公司等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对受灾工矿商贸、水利和农业毁损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5)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县防震减灾局牵头,县消防大队、安监局、水利局、矿管局、环保局、气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县防震减灾局负责加强震情监视,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研判意见和强余震应对建议,指导次生灾害防范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县矿管局负责组织加强对次生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按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协助当地政府组织疏散群众。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当地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县环保局、安监局、消防大队等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及时扑灭火灾。
县水利局要严密监视和预防水库垮坝,发现被毁损的水利堤坝,立即组织采取抢修排险紧急处置措施。
县安监局负责监督非煤矿矿山企业做好边坡坍塌、井下透水、顶板冒落、冲击地压及尾矿库溃坝等地震次生灾害的监测与预防工作,指导、协调相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
(6)交通和社会秩序保障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武警中队、信访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县公安局根据指挥部要求,迅速依法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保证交通资源有序高效利用。建立救灾企业和志愿者备案报告机制,按指挥部要求适度放行。
县公安局、武警中队要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县公安局要防范和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县信访局负责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7)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由县民政局和防震减灾局牵头,县国土局、城建局、各保险公司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
县民政局、防震减灾局、国土局、城建局等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情况、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由县民政局、防震减灾局汇总。
县防震减灾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其他地震地质灾害调查,及时发布成果信息。
各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8)建(构)筑物安全鉴定组。由县城建局牵头,县防震减灾局、教育局、卫生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房屋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进行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指导房屋加固工作。
(9)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政府办、防震减灾局、文广局、工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县委宣传部组织有关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和监控,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县政府办、防震减灾局等适时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组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县文广局、工信局做好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工作。
5.2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5.2.1 先期处置
(1)震后立即依法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持证救援专用车辆优先通行,限制民用车辆、大型车辆进入极重灾区。向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实时报告道路通行状况。
(2)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派遣公安消防队伍,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
(3)向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和救灾需求。在通讯设施损坏或通讯受阻情况下,迅速启动备用信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救灾通讯畅通。
(4)紧急协调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5)周密考虑救援队伍和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指挥机构的条件保障,在指导帮助救援人员准备营地时,一并考虑临时厕所的搭建。
(6)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
(7)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8)加强信息报告,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
5.2.2 启动Ⅲ级、Ⅱ级、Ⅰ级响应
县人民政府根据地震灾害严重程度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措施的建议,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响应级别,必要时,由省政府直接决定响应级别。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接受相应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听从指挥、主动作为,协助和配合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响应之前先按Ⅳ级响应有序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
5.3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恢复重建
6.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县防震减灾局会同县城建局、国土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供地震灾区重建选址意见和灾区重建详细规划意见报省、市批准后实施。
6.2 恢复重建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接受省、市、县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实施的指导。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应急救护、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县防震减灾部门要加强地震人才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7.2 指挥平台保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充分利用部门资源,构建应急指挥平台,建立地震应急指挥、灾情速报和烈度速报技术系统,健全部门和军地间的资源统筹、信息速报、数据共享和数据库协同更新机制,提升对地震现场应急指挥平台的支撑能力。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民政局、发改委、商务局、工信局、食药监局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保障地震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做好装备器材、饮食品、燃料等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7.4 避难场所保障
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7.5 基础设施保障
县工信局要督促通讯运营企业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加强对日常通讯设备到位情况和备用措施的检查,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县文广局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与地震信息发布“绿色通道”机制,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县发改委、供电公司要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县公安局、交运局等要建立健全公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依法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7.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县委宣传部、教育局、文广局、防震减灾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各学校要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机关企事业单位把防震减灾教育列为职工培训计划,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县教育局、防震减灾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县内发生3.0级以上、4.0级以下强有感地震,或发生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时,县防震减灾局向县委、县政府和省、市地震主管部门报告震情,通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同时关注舆情,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工作,加强震情趋势研判,向县政府提出应对措施。
8.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县内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县防震减灾局及时报告县政府,并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
8.3 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县防震减灾局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应急准备等工作。
8.4 应对外省强震波及
周边县市发生地震影响我县,或其他地区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县防震减灾局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与影响程度,建议县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或者由县政府根据当地需求,直接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9 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防震减灾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防震减灾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地震应急结束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对预案执行情况作出总结,对预案效能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县直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县防震减灾局备案。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县防震减灾局备案。
9.3 监督检查
县政府将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由县防震减灾局等有关部门对《上犹县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9.4 区域协调
对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害事件,相关乡(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预案规定组织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工作,跨区域事项由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协调。
9.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防震减灾局负责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2年1月11日印发的《上犹县地震应急预案》(上府办字〔201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