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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犹县政府投资类标准厂房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拟文考虑和征求意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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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犹县政府投资类标准厂房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拟文考虑和征求意见情况


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相关内容,认真抓好工作落实,现就《上犹县政府投资类标准厂房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相关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精神,加快我县企业的发展,解决项目融资、招商、灵活发展、加快发展等方面的问题,引导企业发展,促进企业集中、产业集群、用地集约,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和土地集约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土地、规划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工业发展和企业发展情况,拟定以下办法:

二、拟文考虑

根据2021827日县主攻工业倍增升级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县城投公司草拟了《上犹县政府投资类标准厂房出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县政府办名义下发,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的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出让管理。

三、征求意见情况

1.县财政局会同县城投公司,已发函征求县工业园管委会、县审计局、县商务局和县工信局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上报县政府研究。由于县司法局提出较多的建议,县政府办予以退回修改。县财政局和县城投公司与县司法局充分沟通,重新起草了标准厂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并增加标准厂房转让合同内容。由于修改篇幅较多,县财政局于620日发函至县工业园管委会、县审计局、县商务局、县工信局和县工业倍增升级办公室,截止621日收到各单位反馈意见,汇总情况如下:县工信局、县工业倍增升级办公室、县审计局和县商务局无意见,县工业园管委会提出2条修改意见,一是建议转让对象不得以个人名义购买,增加转让对象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于标准厂房的转让有可能会涉及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标准厂房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因此此条建议不予以采纳;二是退出机制考虑购买年限,如果企业购买厂房5年内退出,县政府按原转让价购买;如果企业购买厂房5年后退出,县政府按评估价购买。由于本暂行办法有效期两年,因此此条建议不予以采纳。县财政局629日上报至县政府办。

2.县司法局对第二次上报的《管理暂行办法》提出5条修改意见、《转让合同》提出5条修改意见。县财政局对《管理暂行办法》中的4条修改意见予以采纳,建议删除第八条的“或由其他招商引资企业购买”的修改意见不予以采纳,理由是其他招商企业购买欲转让的标准厂房的可能性也存在。《转让合同》5条修改意见全部予以采纳,文稿中全部修改。78日再次上报至县政府办。


原文链接:http://www.shangyou.gov.cn/syxxxgk/c114142/202211/652c90a86c0e40e5b724bed77fdbf8e4.shtml

政策解读:《上犹县政府投资类标准厂房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拟文考虑和征求意见情况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