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决策公开 > 重大决策预公开 > 意见征集

关于公开征集《上犹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函

访问量:

关于征求《上犹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函

广大群众,各社会组织和公众,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西省绿化委、江西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紧急通知》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我局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上犹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于1031日下午5:00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县林业局,纸质稿加盖单位公章送林业局205室,电子稿发ylg200604@sina.com。

附件:上犹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上犹县林业局

2022年1015

附件:

上犹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通告如下:

一、古树名木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或者珍稀名贵、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二、古树名木实行属地管理,各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防止对古树名木的损害行为。

古树名木实行属地保护管理。

养护责任单位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生长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实行物业管理的,所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养护责任单位;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三)生长在林业场圃、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用地范围内的,该园区的管理机构为养护责任单位;

  (四)生长在文物保护单位用地范围内的,该文物保护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五)生长在城市公共绿地的,城市绿化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六)生长在城镇居住小区或者居民庭院范围内的,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为养护责任单位;

  (七)生长在农村的,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养护责任单位。

  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养护。

  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防止对古树名木的损害行为。

三、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砍伐;

(二)擅自迁移;

(三)刻画钉钉、剥损树皮、掘根挖蔸、攀树折枝、采集叶片花果、缠绕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等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

(四)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五米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挖坑取土、采石取砂,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堆放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等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四、全县古树名木实行统一挂牌保护。古树名木由上犹县人民政府设立保护牌。古树名木保护牌应当标明中文名称、学名、科属、树龄、保护级别、编号、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立牌时间等。保护牌应当直立插于树干周围,不能悬挂于树枝或者缠绕于树干上,不得影响树木的正常生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牌。

五、保护古树名木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随意处置古树名木。对损坏、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制止或报林业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1、古树名木发生病虫害,或者遭受人为和自然损伤,出现了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2、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

3、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牌的,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4、对非法采伐、毁坏古树名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砍伐或者擅自迁移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的,处每株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级保护古树的,处每株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三级保护古树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罚款。

5、其它行为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分不同保护级别处一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6、擅自处理未经确认死亡古树名木的,处每株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本通告自 日起施行。

违法举报电话

上犹县林业局:0797-8541536

上犹县公安局:0797-8541831

上犹县人民政府

2022年  月  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http://www.shangyou.gov.cn/syxxxgk/c108125/202211/85157644546046a0b3944ed2bf86e37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