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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发布】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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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赣字[2016]22号)和《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赣市字[2016]8号),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着力缓解实体经济发展困难,进一步帮助企业降成本减负担,更好地服务“六大攻坚战”,推动县域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按照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市的统一部署,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企业成本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1.落实国家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允许将新增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2.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上犹县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对设在上犹县的鼓励类产业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内资企业和外资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发改委、县商务局)

3.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按规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处于培育阶段的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予以优先认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年增长30%、占销售收入3.5%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3年内对其研发投入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给予一定补助;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研发投入的2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4.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企业符合研发加计扣除条件的工业设计费用,按照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单位从事技术转让取得的收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局)

5.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对玻纤及新型复合材料、精密模具和数控机床等两大主导产业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以及规定行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责任单位: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财政局)

6.2018年12月31日前,对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转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债权、负债和劳动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责任单位: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财政局)

7.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17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申报纳税的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8.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但获得现金及其他非股权对价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办)

9.降低企业二手设备交易税费成本,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设备,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减按2%征收增值税。企业出口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设备,根据税法规定的条件,分别适用免征增值税或出口退税政策。(责任单位:县国税局)

10.降低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负担,对房地产企业出售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从现行的1%下调至0.7%;非普通住宅的预征率由3%下调至1.5%,核定征收率由6%下调为5%;非住宅的预征率由5%下调至3%,核定征收率由8%下调为6%;对房地产企业降价出售给政府及相关机构作为保障性住房的房屋,据实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加快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扣减,调减房地产企业自用地下建筑计入房产原值的比例。(责任单位:县地税局、县房管局)

11.按照省相应标准,对符合产业政策、有较好发展前景、一时遇到较大困难的企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在一定期限内实行税费缓收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12.减免交易市场房地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农产品和其他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县地税局、县国土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二)大幅度降低涉企收费

13.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对市及市以下省授权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从严核定收费标准,完善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特种设备中电梯定期检验检测费按规定标准的90%收取,低温汽车罐车检验检测费、住宿餐饮业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厂区范围内的工业生产厂房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配套设施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对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执行。(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行政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人防办)

14.加大政府性基金清理力度,按照省规定暂停对企业征收防洪保安资金。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政府性基金。(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水利局)

15.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建立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委托职能的目录清单,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资源强制向企业收取费用行为,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编办)

16.三年内免收探矿权使用费。将煤、稀土、钨、钼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率下调为零;其他矿山企业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企业可以申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按照国家规定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企业可以申报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责任单位:县矿管局、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县发改委)

17.对省政府批准的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出让金,允许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增加企业国有资本金。(责任单位:县国资办、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

(三)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8.完善财政性资源与信贷政策执行情况、信贷投放、存贷比挂钩的激励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投入力度。(责任单位:县金融工作局、县财政局、人民银行上犹支行、县银监办)

1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政府采购合同为依据,向政府采购中标供货商提供信用贷款等融资服务。积极推广成套设备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产品创新,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创新专利权、存货、订单等新型抵押方式。支持民营企业采用知识产权、仓单、商铺经营权、商业信用保险单等质押融资;选择具有小微企业服务能力、风险防范和处置能力的机构,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积极支持全国各地私募基金在我县投资,适时设立政府性担保基金、风险补偿金和区域性融资担保基金,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县银监办、县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上犹支行)

20.继续完善政府、银行、企业合作长效机制,逐年增加财园信贷通、小微信贷通、创业信贷通、财政惠农信贷通规模,财政惠农信贷通贷款期限由1年延长到2年至3年,财园信贷通贷款期限由银行根据企业生产周期合理确定。创新信贷产品,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大力推进 “税易贷”“油茶贷”“挂牌贷”“续贷保”“电商贷”等特色金融产品。(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委农工部、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民企局、县林业局、县金融工作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银监办、人民银行上犹支行)

21.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等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涉农、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占各项新增贷款比重均不低于30%。金融机构借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发放涉农、小微企业贷款的利率不得高于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通过设立小微企业信用保证金等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支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上犹支行、县金融工作局、县银监办)

22.对县城、乡镇、贫困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发行、监管指标考核及监管评级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对在贫困地区开设分支机构的申请给予优先办理,对不良贷款比率实行差异化考核,适当提高“三农”和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责任单位:县银监办、人民银行上犹支行)

23.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企业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设立政府监管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县银监办、县金融工作局)

24.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融资工具等债务融资工具。支持县内创新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在新三板、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责任单位:县金融工作局、县工信局、人民银行上犹支行、县发改委)

25.建立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对担保机构承担全部代偿风险的小微企业贷款、“三农”贷款、民生项目贷款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相关政策落实利率优惠政策。设立企业应急转贷资金池、政府性担保基金、风险补偿金和区域性融资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企业解决续贷临时周转困难。鼓励实体经济土地、厂房等资产,依规进行证券化或利用金融租赁、融资租赁进行售后回租,盘活存量资源。(责任单位:县金融工作局、县财政局)

26.加大银行业收费清理工作督查力度,督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服务收费政策规定,严格落实小微企业收费优惠政策。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清理不合理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收费。(责任单位:县银监办、县发改委、县金融工作局、县财政局、人民银行上犹支行)

27.同一宗不动产在其价值范围内依法设立多个抵押权的,可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顺位抵押登记。对房产、土地一并设立了抵押权的(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依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在抵押权人和担保债权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抵押期限的变更。(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县银监办、县房管局)

28.加强政府投资创业基金管理,规范运作,防控风险,扎实推动产业基金项目化、实体化,为深入实施“六大攻坚战”提供有力保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金融工作局)

(四)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29.根据国家部署,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在2015年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基础上,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20%降至19%,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的2%降至1%。(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30.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允许在6个月内缓缴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用。医疗保障内部管理的企业按规定参加属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降低工伤出现率低的生产型企业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31.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32.支持企业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并申报各类引智项目,经评审立项的予以项目资助。对个人以技术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股权,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分期缴纳。进一步放宽非公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的学历、外语、继续教育条件。(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地税局)

33.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培训转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上年度不裁员或者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五)适度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

34.进一步降低工商用户电价,从2016年1月1日起,降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中小化肥生产用电除外)各电压等级电价每千瓦时平均3.62分钱。对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供电公司)

35.积极争取电力用户与电厂直接交易试点,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与电厂开展直接交易。积极争取工业园区整体实施直接交易,进一步降低平均购电价格。(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供电公司)

36.按照省市统一部署,积极推动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进一步理顺电价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电价调整中的决定性作用。(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供电公司)

37.根据企业调查情况,暂缓实施季节性电价。(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供电公司)

38.3年内对新增工商业电力用户临时接电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25%执行。3年内对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回路及以上供电,用电户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供电公司)

39.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在招拍挂基础上,允许弹性出让、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供地。对于用地需求面积较大或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允许规划预留发展用地,根据进度分期供地,降低企业前期投入成本。保障物流企业用地需求,科学合理确定物流用地容积率,并按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县城建局)

40.加强土地开发使用的监控,鼓励盘活闲置土地优惠政策,缓解土地供需矛盾,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符合规定的最低限比例的前提下,适当下调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县财政局)

41.鼓励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县城建局)

42.支持利用废弃厂房集中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园、集中建设标准厂房,采取租售结合等办法,为中小微企业解决用地、用房难题。(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民企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城投公司、县城建局、县国土局)

(六)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43.允许物流连锁企业在我县范围内实行“一照多址”。凡在我县范围内登记的物流连锁企业住所与经营场所在我县辖区内的,可以申请经营场所备案登记,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允许符合政策规定的物流企业各地分支机构在县内汇总缴纳增值税。减免物流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国税局、县财政局)

44.开展“互联网+货物运输服务税收管理”试点,对纳入货运平台管理的个体运输户,允许在县内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责任单位:县国税局)

45.实施县内普货车辆异地年审,鼓励保险机构降低县内货运车辆保险费。(责任单位:县交运局、县发改委)

46.促进跨区域、企业联盟、干支衔接等甩挂运输发展。支持发展“无车承运人”模式。大力发展多式联运,建设区域性物流集散中心,促进公路与水运运输“无缝对接”。(责任单位:县交运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

47.实施“互联网+高效物流”行动,建设县级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支持物流龙头企业开展物流公共信息平台进园区行动,鼓励园区企业将其物流信息资源整合到县级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实现运力与货源的有效对接,降低运输车辆空驶率。(责任单位:县交运局、县商务局、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科技局)

48.开展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在全县物流企业、工业制造业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广泛推广1.2﹡1.0m标准托盘,鼓励带托运输,发展单元化物流。开展标准托盘区域合作,逐步建立托盘循环共用体系。(责任单位:县交运局、县商务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49.完善城市配送物流体系,推进农村物流站点建设,重点在快速消费品、药品、生鲜食品、家电等方面实现共同配送,提高配送效率,降低“最后一公里”配送成本。(责任单位:县交运局、县商务局、县公安局)

50.全面推行高速公路计重收费使用静态衡器,完善公路计重收费办法,保证合法转载车辆计重收费后负担不增加。规范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市场,加大清障施救监管力度。铁路运输钢材按照市场化计费模式,完善装载加固方案,确保铁路钢材运输不亏吨、不欠吨。(责任单位:县交运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

51.规范物流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等处罚标准和执法行为,推进公安、交通等综合执法。加快细化、量化执法标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坚决杜绝“乱收费、乱罚款”和“以罚代管”。(责任单位:县交管大队、县交运局、县政府法制办)

(七)积极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52.按照省市要求,省下达的新增债券资金优先用于清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拖欠款;省下达置换债券资金按规定用于清偿纳入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拖欠工程款。(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城建局、县金融工作局、县发改委)

53.加快财政预算执行进度,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和各项财政补助资金要在收到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下达。建立健全财政预算支出进度通报制度,加快财政预算执行进度,坚决杜绝资金滞留。(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委)

54.对企业生产国家指导目录范围的装备产品,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并获得国家实际投保年度保费80%补贴的,专项资金再给予实际年度保费15%的补贴。(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55.积极争取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在省下达的月份计划额度内,实行当月申请当月退清,加快出口退税进度。适时设立企业退税周转金,对优质生产型出口企业退税提前支付。(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商务局)

56.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员工参与各类票据中介和资金掮客活动,严防银行票据资金被套取、挪用,严禁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或非法集资,避免银行通过服务收费等手段变相提高企业贴现成本。(责任单位:县银监办、人民银行上犹支行、县金融工作局)

57.清理工程建设领域没有法律依据的各种保证金,对一些确有必要的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和工程担保方式代替。(责任单位:县城建局、县发改委、县交运局、县水利局)

58.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政策,支持矿山企业边开采边治理。允许矿山企业以提供国有银行履约保函、信用证或相关机构担保等方式存储保证金,减轻矿山企业经营资金压力。矿山企业采用现金方式存储保证金,在提供国有银行履约保函或信用证后,扣除应存储总额10%的其余部分可予以全部返还。加快分阶段验收和减化验收程序,财政部门凭矿产部门的验收意见和保证金支付申请,及时退付保证金和利息。(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矿管局、人民银行上犹支行)

59.简化土地使用权及采(探)矿权有偿处置流程,缩短过户办理时间。暂缓实施除建筑用砂石粘土矿种之外的其他矿山企业的采矿权有偿处置,对已批准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的矿山企业,2018年12月31日之前的部分可最晚延缓至2018年12月31日缴清,并免收缓缴期间的资金占用费;2018年12月31日之后的部分按原批复执行。(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县矿管局)

60.缩短采矿权价款滞纳金计算期限,对因未能按分期缴款批复缴纳采矿权价款已产生滞纳金的,滞纳金计算至2015年4月17日止。2019年1月1日起恢复计算。(责任单位:县矿管局)

二、优化发展环境

(一)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61.精简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坚持市场化改革导向,再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定期对全县发布三年以上且与发展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符合实际需要、操作性不强、实际作用不大的规范性文件。(责任单位:县编办、县政府法制办、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62.接住用好市下放扩权强县经济社会管理权。稳步推进扩权强镇试点。[责任单位:县编办、县发改委、各乡(镇)]

63.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实施企业投资项目网上核准和并联核准,明确并公开各环节核准时限和进度。(责任单位:县编办、县政府法制办、县发改委)

64.进一步完善县行政服务中心职能,推动相关业务全部进中心,设立企业证照代办服务窗口,实行“双告知”制度,为企业办理证照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责任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65.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各行业交易服务费按50%收取,开放招标文件免费在线浏览功能。加快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责任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县发改委、各行业监管部门)

66.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讲、政策解释和业务辅导;建立税收优惠政策落地监控指标体系,强化监督考核,确保减免到位、抵扣到位、退税到位;按照省、市统一部署,推行国、地税联合办税,实现信息交换,拓展合作领域,提高办税效率。(责任单位: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67.优化电力服务。简化办电流程,压缩业扩时限,对所有业扩项目实行“一证受理”。免费为大用户企业提供优化用电建议书,帮助企业分析功率因数、容载比、峰谷比等用电数据,促进企业完善无功就地补偿,合理配置变压器容量,充分利用谷时段低电价。(责任单位:县供电公司)

(二)完善市场监管体系

68.深入推进商事制度登记改革。继续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积极落实“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全面实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逐步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推进注册登记便利化。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目录。(责任单位: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69.推行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等问题。推动跨部门执法协同,建立税务、市场监管、公安等执法信息共享、联动监管执法的机制,规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规范使用全省统一的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文书。(责任单位:县编办、县政府法制办、各行业监管部门)

70.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高压态势,严厉查处伪造和冒用厂名厂址、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违法行为,保护专利、知名品牌免受非法侵害,降低企业自身的维权成本。加大专利资助力度,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含外观设计金奖)、国家专利优秀奖(含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省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对企业和个人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一次性分别给予5000元、2000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商务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71.强化价格检查和反垄断执法,优化价格环境,建立健全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的市场规则,保障和促进公平竞争。(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72.充分利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省企业信用监管警示系统平台,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对守信企业实施优惠便利措施,加大“黑名单”制度推进力度,对失信企业依法采取限制、约束措施,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信用环境。(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上犹支行、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民企局、县发改委、县法院、县金融工作局、县商务局)

73.对在园区征地拆迁、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厂房建设、设备采购招标等领域,以非法手段强买强卖、强揽工程、哄抬价格、阻扰施工、暴力威胁的组织和个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并建立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工业园管委会、县工信局、县发改委)

(三)支持企业内部挖潜

74.帮助企业组织新招用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或鉴定补贴。(责任单位:县就业局、县财政局)

75.引导企业加快两化融合,引导企业通过管理创新和精益生产降低成本。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开展两化深度融合示范企业评选,对通过验收企业予以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科技局、县商务局)

76.推动产业集群发展,安排工业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园区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积极跟进省财政厅产业集群发展风险补偿金相关政策,落实县财政配套措施。积极落实省财政对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规上工业企业、限上商贸流通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和资质以内建筑业的奖励政策。(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城建局)

77.加快推进“互联网+”行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引导企业创新管理和营销模式。完善支持企业转型和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加大降成本技术的推广力度,引导企业提高生产效率。(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科技局、县国资办)

78.鼓励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对符合要求的企业给予相关奖励补助。鼓励企业直接与海外客商进行交易,积极培育中小企业外贸代理平台。简化企业在海外投资建厂自用产品和在国外设立批发展示中心、商品市场、专卖店、海外仓产品的相关出境程序,切实降低跨境电商线下体验店。鼓励企业参加各类电子商务知识培训及走出去参展。(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国税局、人民银行上犹支行)

79.优化企业创业创新服务。落实高校、科研院所资源开放共享,推进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以及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检测基地向企业全面开放,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力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通过政府帮助企业购买科技服务的方式,降低企业科技创新成本,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80.通过财政资金支持、允许国有企业依法处置部分国有资产(包括出让股权)等方式筹措资金,逐步将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属地政府,切实降低企业负担,着力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责任单位:县国资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四)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81.加大本县工业产品推广应用,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信局)

82.鼓励制造业龙头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成等形式,带动县内中小微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配套体系。落实市对龙头企业年采购市外转为市内中小微企业配套产品金额累计在1亿元及以上的,按新增采购额的0.5%,金额累计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新增采购额的0.2%,由中小微企业所在市县给予奖励,单个龙头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县内企业采购运用本县企业工业产品,对采购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按照采购额0.5%奖励给采购企业;对采购额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按照采购额0.3%奖励给采购企业;对采购额100万元(含100万元)至500万元,按照采购额0.2%奖励给采购企业。两大主导产业可延续享受县内已出台相关优惠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可享受其一。上述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83.降低企业参加广交会的展位费,对赴境外参展的企业给予全额展位费补贴。争取将县主导产业集群龙头企业列入“全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项目”,并将产品创汇纳入“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扶持范围。(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工信局、县发改委)

84.对引进企业首次实现外贸出口达50万美元的,奖励企业5000元人民币;以企业上年度产品出口为基数(最低为300万美元),当年产品出口额超基数部分每超过50万美元奖励1000元人民币,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上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县财政实得部分的20%。凡获国家出口品牌的,每个品牌奖励10万元人民币;获省级出口品牌的,每个品牌奖励5万元人民币。外贸流通型企业每出口50万美元,奖励1000元人民币,最高奖励上限为10万元人民币。对出口企业境内外参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管理体系认证及产品认证、跨境服务贸易、维护产业安全等费用,给予相应支持。支持两茶(茶叶、油茶)加工和出口。(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五)加大产业扶持力度

85.加大工业企业增产增效奖励力度,落实县级奖励配套资金,对符合条件的稀土钨新材料及应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配套、电子信息、铜铝有色金属、现代轻纺、生物制药、氟盐化工、新型建材和食品等九大产业集群的规模以上企业和行业优强企业新增用电量给予奖励,其中:优强企业(指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列全市同行业前10位的企业)半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0%及以上,且入库税收同比增长1%及以上的,按半年同比新增用电量每千瓦时给予0.1元奖励;其他企业半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5%及以上且入库税收同比增长1%及以上的,按半年同比新增用电量每千瓦时给予0.08元奖励;半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入库税收同比有增长,且入库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重点工业企业,按半年用电量每千瓦时给予0.03元奖励。继续按市政府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生产的稀土钨深加工及应用产品按销售收入的5%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

86.属于县两大工业主导产业深加工且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项目,自企业在本县纳税之日起,3年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县财政实得部分全额返还给企业。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并已投入量产,占企业当年产品产量比例在1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支持产业提档升级,对售价在每吨2万元以上的玻纤复材产品,根据税务部门核实的销售数量给予每吨100元奖励。对购买本县企业生产的3轴以上数控机床的本县企业,每台给予0.5万元的补贴,对本县企业向外销售3轴以上加工中心或5轴以上数控机床且每台售价在50万元以上的,凭税务发票给予每台1万元奖励。经审核入园的两大主导产业深加工项目,优先供地,所需办理的其他证照按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绿色通道政策执行,在企业完全缴纳土地出让金并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给予每亩4.6万元的基础设施资金补贴,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特殊政策。工业园区公租房优先保障在两大工业主导产业企业中工作年限6个月以上或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工作合同的员工的住房需求。两大工业主导产业的企业除可享受上述政策外,还可享受其它优惠政策,当奖励条款有重复时,按照奖励额度最高的政策计算;除基础设施资金补贴外,对企业的所有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县财政实得部分的80%。(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国土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统计局)

87.鼓励农业企业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优先安排农产品加工建设用地,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用电给予优惠。鼓励农业企业做大规模、做强品牌,经培育进入规模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成功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名牌产品或知名商标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的,每个一次性给予0.3万元、1万元、1万元、2万元奖励。鼓励农产品企业开拓县外市场,对参加国家农业部或省政府主办、省农业厅、市农粮局承办的展示展销活动,给予0.5万元、0.3万元、0.2万元的奖补。对当年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示范性标准并发挥了带动农民致富作用的,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奖补2000元。(责任单位:县农粮局、县茶果局、县委农工部、县财政局)

88.扶持“两茶一苗”产业发展,将茶叶、油茶、桂花苗木产业发展列入农业重点支持项目。对按照标准化新植(或低改)生态休闲茶园,连片面积10亩以上的,经验收合格后每亩一次性奖补600元(含油茶苗)。对在地级以上城市开设“上犹绿茶”、“上犹山茶油”专卖店满一周年以上,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奖补3-5万元。对按照标准化新植生态油茶林连片面积10亩以上,经验收合格后,每亩一次性奖补400元(含油茶苗)。对采取垦复、疏伐、修剪、补种等措施连片改造低产油茶20亩以上,经验收合格后,每亩一次性奖补300元(含茶苗)。对按照生态要求新植苗木连片面积100亩以上,经验收合格后,每亩一次性奖补400元。对提升改造、新开发5亩以上和黄龙病树清除后补种的果园,定植建园后经县茶果部门验收合格的,给予果苗补贴。(责任单位:县林业局、县委农工部、县财政局、县农粮局、县茶果局)

89.加快生态渔业产业发展,县财政每年整合农业综合开发、扶贫移民、发改、畜牧水产等部门项目资金不低于500万元设立生态渔业产业发展基金,用于生态鱼基地基础设施改造。对于连片100亩以上池塘,扶持进行标准化池塘改造,并给予1500元/亩补助。对转产上岸移民和影响移民的渔民,经批准同意新开挖池塘,并达到相关技术标准,按养殖水面面积给予每亩一次性奖补3000元。积极争取现代渔业标准化池塘改造和“菜篮子”鱼产品生产项目,支持示范基地建设。对参加国家、省级名优产品认定、农产品展示展销,申报无公害水产品(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基地认证,争创水产品驰名、著名商标的,给予一定奖励补助。对获得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称号的补助1万元;获得省(部)级无公害水产品(产品或产地)认证的补助2万元;获得省(部)水产品绿色食品(农产品)基地认证的补助3万元;获得省(部)有机水产品食品认证的补助4万元;取得省级水产品著名商标(江西名优农产品)的补助5万元;取得国家水产品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名牌农产品)的补助10万元。(责任单位:县畜牧水产局、县委农工部、县财政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90.加快旅游产业发展,重大旅游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由政府负责将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配建至项目用地红线;在城市规划区外的,由政府负责将道路修通至项目用地红线。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新评定为金叶级、绿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1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3A旅游景区级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6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省5A、4A、3A级乡村旅游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6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特色三星级、三星级农家旅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6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旅游委、陡水湖景区管理处、县财政局)

91.推进文化产业健康持续发展,促进文化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提升全县文化软实力和产业竞争力,实现文化产业优化升级。加大文化产业发展投入,制定上犹县文化产业发展若干优惠措施,支持发展影视作品、原创动漫、文化会展、工艺美术品、创意设计等文化产业,重点引进和培育一批油画创意、客家文化、奇石根雕等方面的龙头企业。(责任单位:县文广新局、县财政局、县委宣传部)

92.鼓励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对年纳税额首次突破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6万元、12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企业,增长部分税收县财政实得部分的50%用于奖励企业。对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业(单位)给予9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省、市、县三级政府各奖励3万元。对现有工业项目不改变用途前提下,进行厂房加层改造提高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并经城建局、工业园区管委会论证批准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县统计局、县工信局、县民企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城建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六)打造良好营商环境

93.在全县开展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承诺未兑现问题梳理活动,列出清单,分类处理。(责任单位:县招商服务中心)

94.对涉企减税降费政策落实、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承接等情况开展专项督查,有效解决落实不到位、效果打折扣的问题。在融资、物流、用工、用能、用地等领域开展专项检查行动。(责任单位: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直相关部门)

95.健全企业负担投诉举报快速反应受理机制,明确处理程序和办理时限,确保企业投诉举报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责任单位:县主攻办、县工信局、县委宣传部、县工业园管委会、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96.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全面开展企业与群众评机关、评岗位活动,并作为政府部门年度绩效考评的重要部分。(责任单位: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