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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上犹县支持工业项目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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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工业项目快速落地,加快厂房等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上犹县工业园区项目准入及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上府发〔2018〕11号)、《上犹县工业主导产业招商政策36条》(上府办发〔2018〕2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奖励办法。

     一、支持范围 符合《上犹县工业园区项目准入及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上府发〔2018〕11号)入园购地投资条件,经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同意落户县工业园区的招商引资项目。

 二、支持标准

(一)主导产业项目

经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属于玻纤新型复合材料、精密模具与数控机床和新能源汽车配套产业项目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支持:

 1.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2.6万元/亩标准支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2.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3.6万元/亩标准支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3.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的,按4.6万元/亩标准支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二)非主导产业项目

 1.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含)-5000万元的,按2.1万元/亩标准支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2.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2.6万元/亩标准支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3.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按3.1万元/亩标准支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三)其他重大项目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大项目,由县商务局(招商服务中心)提交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

1.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含)以上或者投产后三年内年纳税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2.注册资金2000万美元(含)以上、供地之日起两年内现汇进资达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

3.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含)以上,投产三年内年出口额达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生产型外贸出口项目。

三、支持方式

1.根据落户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的进展情况,对落户项目按照项目支持标准分三期进行支持。

第一期在落户项目完成主体厂房基础工程后,按照项目支持标准的30%进行支持;

第二期在落户项目完成主体厂房建设后,按照项目支持标准的30%进行支持;

 第三期在落户项目按照经审批的规划,完成主要厂房、办公楼以及道路、绿化等设施建设并正式投产后,按照项目支持标准的40%进行支持;

 2.项目分期建设的,按其分期建设规模比例给予支持。

四、优惠政策兑现

(一)申请程序

1.根据招商引资项目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项目达到约定建设进度时,由项目企业向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书面提出奖励资金申请,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申请拨付。

2.项目申请第三期基础设施建设奖励时,由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商务局、工信局、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税务局、统计局等单位参与,对项目所属招商产业类别、固定资产投资以及承诺指标等进行审核认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按统计口径计算。

(二)不予奖励情形 项目未按合同约定建设、投产或者未达到承诺指标等情形的,视不同情况予以取消基础设施建设奖励或追回已享受奖励。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奖励:

(1)根据合同约定,未在实际供地两年内(合同约定两年以上的,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主体建设并投产的,取消项目第三期基础设施建设奖励;

(2)未履行环评、报批报建手续或者建设期间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取消项目第三期基础设施建设奖励;

(3)非供地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实际供地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取消项目全部基础设施建设奖励。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回项目已享受的基础设施建设奖励:

(1)项目建成投产后一年内,实际生产经营不符合主导产业项目认定标准、已享受主导产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奖励的;

(2)项目建成投产后三年内,固定资产投资或者税收未达到对应奖励标准要求的;

(3)项目全部建设完成并投产后,两年内未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上犹工业园落户项目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办法》(上府发[2012]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