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开展登革热的防控工作,确保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实现“有效遏制疫情发展态势,严防疫情大规模暴发,切实提高重症登革热救治成功率,降低病死率”的防控目标。特制订本方案。
一、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条例》、卫生部印发的《登革热防治方案》、《全国登革热监测方案》、《登革热诊疗指南2018版》《登革热病例监测方案》、《登革热蚊媒监测指南》、《登革热疫情分级防控指导方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二、总体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总体目标:做好病例的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治疗,提高重症病例的早期发现和救治能力,提高救治成功率,降低病死率,有效预防和控制登革热的暴发和流行,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
整治环境、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及时救治、强化培训,广泛宣传。
三、综合防控措施
(一)病例监测与管理
根据《登革热病例监测指南》和《登革热实验室检测指南》开展病例报告、实验室快速检测、核实诊断、个案调查和病例搜索、病例救治与防蚊隔离工作,旨在明确感染来源、确定疫点、控制传染源、掌握疫情进展、发现潜在感染者、降低重症死亡率。
(二)伊蚊监测与控制
开展伊蚊常规和应急监测,做好媒介伊蚊监测结果的及时共享,定期向上级疾控机构报送,实现伊蚊监测结果及时逐级报送,大力开展灭蚊、环境清理、清除孳生地工作,动态评价灭蚊效果,建立持续有效的信息通报反馈机制,旨在全面控制伊蚊活动,切断传播途径,是登革热防控工作的核心举措。
(三)风险评估和形势研判
综合分析疫情、伊蚊、气候、环境、风俗文化、输入风险等重要影响因素,开展动态风险评估,对不同地区科学分类,是确保防控措施有的放矢的核心技术支持。
(四)宣传教育与风险沟通
通过传媒、网络、通讯、教学等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做好疫情预警与风险沟通,普及疾病知识;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全面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清除媒介伊蚊孳生地,形成防蚊灭蚊习惯,是登革热防控工作的重要环节。
四、分工与职责
(一)组织管理
1.应急处理领导机构及联席会
县卫生健康委和县创卫办分别建立由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业务科室具体组织实施的疫情应急处理领导机构,分别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和部署本系统相关职责任务。
疫情发生后,县卫生健康委与县创卫办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两单位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科室同志参加,至少每周举行一次联席会议,紧急情况下,随时召开会议,互相沟通疫情、蚊媒监测及应急处理等情况,共同研究部署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 职责分工
2.1 县卫生健康委
2.1.1 建立健全登革热疫情控制领导小组和工作队伍,组织、协调本辖区应急处理工作,确保人、财、物的到位。
2.1.2 制定和完善登革热疫情预防控制技术方案和指引,检查、指导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2.1.3 统筹规划、科学整合卫生技术力量,建立预防控制、临床救治、病原学检测专家库,建立疫情应急处理队伍,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2.1.4 组织召开疫情专家评估会,及时评估疫情,根据专家意见,向县政府提出建议和意见。
2.1.5 指定县人民医院为全县登革热病例定点收治医院,组织做好病人救治工作,加强危重病人抢救,努力减少死亡病例。
2.1.6 组织开展全县登革热防治技术培训和大众宣传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登革热防控。
2.1.7 及时向县级政府通报疫情信息和蚊媒监测结果,并提出防控工作建议和意见。
2.2. 县创卫办
2.2.1 组织、宣传和发动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
2.2.2 负责防蚊灭蚊的组织协调。组织专业队伍、药械,开展疫点、疫区的灭蚊工作和发动群众翻盆倒罐,清除室内外伊蚊孳生地,做到全程覆盖。
2.2.3 组织指导灭蚊工作,检查灭蚊、清除孳生地等措施落实情况。
2.2.4 加强对县城城区卫生的检查,提出检查方案和整改措施。
2.2.5 加强环境清扫及垃圾的清运工作,及时清除地面积水及各类积水容器。
2.2.6 组织各街镇和机关团体单位,全力投入环境整治和防蚊灭蚊第一线,开展业务与技术指导工作,督查、上报灭蚊行动的相关情况。定期抽查辖区内防蚊灭蚊情况,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卫生部门,上报县政府相关领导。
3.登革热疫情防控应急处理专家组
县卫生健康委根据登革热疫情处理工作需要,组织成立预警评估专家组、预防控制专家组、医疗救治专家组、检测技术专家组和蚊媒控制技术专家组,成员由县内三所二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疾病控制中心内的专家组成。负责分析、评估和预测疫情形势,对防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登革热疫情应急处理和医疗诊断、救治等工作;为登革热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决策参考。
3.1预警评估专家组:负责分析、评估疫情现状和流行趋势,进行风险预测,提出防控工作的建议,指导应急处理工作。
3.2医疗救治专家组:由传染(感染)科、发热门诊、ICU、儿科和急诊科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负责对病人的诊断和治疗工作、疑难危重病人抢救工作等技术指导。
3.3预防控制专家组:由流行病学、消杀和卫生监督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负责及时提出疾病预防控制策略与措施的建议,指导疫情防控工作,评估控制措施效果。
3.4检测技术专家组:由实验室检验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负责病原学、血清学实验室检测等技术指导。
3.5 蚊媒控制技术专家组:由消杀方面人员组成,负责对蚊媒控制和清除孳生地的技术指导。
各专家组组成见附件1。
4.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4.1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1 1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防控措施、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4.1.2 做好疫情监测、报告、核实,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做出客观、科学的评估,并向县卫生健康委提出建议。
4.1.3 组织实施病人家庭及所在建筑物的防蚊灭蚊,开展疫点、疫区蚊媒监测,组织做好病人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
4.1.4 参与病例的核实诊断工作,为病例排查提供流行病学调查资料。
4.1.5 做好消杀药械、检测试剂和设备、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
4.1.6 对疫情预防控制措施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4.1.7 做好疾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
4.1.8组织做好蚊媒监测样品采集送上级疾控机构检测工作。
4.1.9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普及防蚊灭蚊及登革热防治知识,提高群众防病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2 各级医疗机构
4.2 三所二级医疗机构
4.2.1 负责病人的诊断、治疗及管理,疫情、病情报告工作;加强院内的防蚊灭蚊工作,防止院内传播。
4.2.1.2 组织做好院内医务人员的培训和个人防护。
4.2.1.3 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
4.2.1.4 采集标本,送指定的登革热检测实验室检验。
4.2.1.5 做好发热病人预检分诊工作;采购登革热检测诊断试剂,及早检测明确诊断。
4.2.1.6 做好登革热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4.2.1.7 县人民医院(定点医院)做好登革热住院病例的集中收治,应做好病房的防蚊灭蚊等隔离工作.
4.2.2 乡镇卫生院
4.2.2.1组织辖区内村级卫生所和民营医疗机构人员登革热防治知识培训,组织开展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4.2.2.2 设立发热门诊,负责就诊的发热病人的早期识别,对疑似登革热病例及时转诊至县定点医院,及时做出诊断。
4.2.2.3 协助县级疾病控制部门开展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开展和指导疫点疫区防蚊灭蚊工作;
4.3 卫生监督机构
4.3.1 负责监督疫点、疫区落实预防控制措施。
4.3.2负责监督各级医疗机构落实防蚊灭蚊等隔离工作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
4.3.3 加强学校、托幼机构和公共场所等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4.3.4 负责监督各级医疗机构做好疫情报告工作。
5.疫情监测与报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规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发现疑似、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登革热病例应在诊断后24小时内填写报告卡进行网络直报,无条件实行网络直报的,应于24小时内寄出传染病报告卡并电话通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暴发疫情,或1周内本县发生5例及以上登革热病例,或年度首次发现本地感染登革热病例,应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要求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网络报告,并向本级卫生健康委和市疾病控制中心报告。
对全县年度首例本地感染登革热病例的确认,应由县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医院和疾控、临床、实验室检测等方面专家进行会诊,作进一步核实诊断。
6.登革热疫情分级
按照中疾控传防发〔2015〕45 号《登革热疫情分级防控技术指导方案》规定疫情分级和分级防控措施。
6.1相关定义
输入病例:包括境外输入病例和境内输入病例两类。
6.1.1.境外输入病例指发病前 14 天内到过登革热流行的国家或地区的病例。
6.1.2.境内输入病例指发病前 14 天内离开本县区(现住址)、到过本县区外的境内登革热流行地区的病例。
本地病例:发病前 14 天内未离开本县区(现住址)的登革热病例。
登革热暴发:在一个最长潜伏期(14 天)内,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点(例如一个社区、居委会、村庄、学校或其它集体单位等),发生 3 例及以上本地感染的登革热实验室诊断病例。
6.2分级标准
VI 级事件:一个县(区)有布雷图指数高于 10 的社区(村),但尚无病例报告。
V 级事件:一个县(区)有布雷图指数高于 10 的社区(村),并且报告年内首例输入病例;或一个县(区)报告年内首例本地病例。
IV 级事件:一个县(区)在一周内,新发本地病例达 5 例及以上,但未达到 III 级事件;或一个县(区)发生暴发疫情。
III 级事件:一个县(区)在一周内,登革热本地病例发病水平超过前 5 年同期平均水平 1 倍以上,或新发本地病例达 10 例及以上,但未达到 II 级事件;或一个地市内有两个及以上县(区)发生暴发疫情。
II 级事件:一周内两个及以上县(区)的登革热本地病例发病水平超过前 5 年同期平均水平 2 倍以上,或新发本地病例达到 100 例以上;或两个及以上地市发生 III 级事件。
I 级事件:两个及以上省份发生 II 级事件。
6.3分级响应原则
登革热疫情应对应贯彻分级响应原则,强调在疫情早期果断采取措施控制疫情规模、防止疫情升级。若本地疫情已达某级响应标准,但未到更高一级,原则上可按本级标准开展响应工作;但对于既往疫情非常严重伊蚊密度特别高或有其他因素导致疫情扩散风险高的地区,可考虑按更高一级标准开展响应工作。各级机构应根据疫情进展及时调整响应措施,并进行阶段性疫情总结。
6.3.1.VI 级事件:
处于尚未发生疫情,但具有发生疫情风险的阶段,以控制媒介伊蚊密度,避免疫情发生为目标。
1 县级疾控机构应做好下列应对工作:
(1)加强伊蚊监测与评估,并综合考虑既往疫情、伊蚊种群和密度、气候、环境、风俗文化、输入风险等因素综合开展风险评估和形势研判,将结果以正式文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2)定期向市级疾控机构报送伊蚊监测结果。
(3)开展公众宣传教育,增加防病知识和自我防护意识;针对前往流行区的公民做出预警提示。
2.县级疾控机构应建议县卫生健康委采取以下行动:
(1)在伊蚊密度高(布雷图指数>10)的社区组织开展清理环境、清除伊蚊孳生地和杀灭成蚊的工作,确保布雷图指数维持在安全值 5 以内。
(2)开展医疗机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诊断意识,做好病例诊断和收治的准备工作。
6.3.2.V 级事件:
处于疫情初期,发生本地暴发的风险较高,以做好病例管理和防蚊隔离,降低媒介伊蚊密度,避免引起本地大规模暴发为目标。
1.县级疾控机构应做好下列应对工作:
(1)根据《登革热病例监测指南》和《登革热实验室检测指南》(中疾控传防发〔2014〕360 号),做好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病例搜索和实验室诊断工作,核实疫情后及时以正式文件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及发出预警,并报上级疾控机构。
(2)根据《登革热媒介伊蚊监测指南》和《登革热媒介伊蚊控制指南》(中疾控传防发〔2014〕360 号),以病例现居住地或工作场所为中心划定疫点,开展媒介伊蚊应急监测和应急灭蚊效果的评估,定期向上级疾控机构报送伊蚊监测结果。
(3)开展疫情监测和形势研判,对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要求的疫情,需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上报疫情和处置信息。
2.县级疾控机构应建议县卫生健康委按照下列原则开展响应:
(1)由县卫生健康委成立疫情响应小组,联合疾控、医疗、爱卫等相关部门,制定应对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并根据疫情进展机动调整组织结构。
(2)落实病例诊断、隔离治疗等措施。
(3)根据《登革热媒介伊蚊控制指南》在疫点开展清除伊蚊孳生地、应急灭蚊等工作。
(4)在 VI 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大医疗机构培训、风险沟通、公众宣教力度。
6.3.3.IV 级事件:
已发生本地暴发,有出现更大范围扩散风险,以迅速扑灭疫情,严防疫情扩大为目标。
1.县级疾控机构应做好下列应对工作:
(1)根据《登革热病例监测指南》和《登革热实验室检测指南》做好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病例搜索和实验室核实诊断工作,核实疫情后及时以正式文件向县级报告疫情及发出预警,并报上级疾控机构。
(2)开展疫情监测、风险评估和形势研判,通过“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上报疫情信息。
(3)根据《登革热媒介伊蚊监测指南》和《登革热媒介伊蚊控制指南》,以病例现居住地或工作场所为中心划定疫点和疫区,开展伊蚊应急监测和应急灭蚊的评估,定期向上级疾控机构报送伊蚊监测结果,逐级反馈至省、国家级疾控中心。
2.县级疾控机构应建议县卫生健康委按照如下原则开展响应:
(1)成立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导,以卫生、疾控、医疗机构为技术核心,多部门联防联控的应急响应小组,并根据疫情进展机动调整组织结构。
(2)根据《登革热媒介伊蚊控制指南》在疫点开展清除伊蚊孳生地、应急灭蚊等工作。
(3)严格执行病例管理,确保病例得到防蚊隔离治疗,避免出现重症及死亡病例。
(4)做好重点场所的环境卫生整顿与清理。
(5)根据需要邀请市级疾控中心专家参与防控工作。
(6)在 V 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大风险沟通、群众宣教力度
6.3.4.III 级事件:
已发生较大规模的本地暴发,有向其他地区扩散的风险,以尽快控制疫情,防止疫情较快扩散为目标。
(1)Ⅲ级应急响应由县卫生健康委、县创卫办联合组织先期处置。根据疫情控制情况,必要时报请县政府启动上犹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县疫情处置工作,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开展疫情处理。超出县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级卫生、爱卫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
(2)县级疾控机构根据《登革热病例监测指南》和《登革热实验室检测指南》共同继续做好流行病学调查、病例搜索和新疫点病例的实验室核实诊断工作,通过“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上报疫情信息。
(3)根据《登革热媒介伊蚊监测指南》和《登革热媒介伊蚊控制指南》,以病例为中心划定疫点和疫区,持续开展伊蚊应急监测和应急灭蚊的评估,定期向上级疾控机构报送伊蚊监测结果,逐级反馈至省、国家级疾控中心。
(4)县卫生健康委督促医疗机构及时报告重症和死亡病例,加强病例救治,避免出现重症和死亡。
(5)在 IV 级响应的基础上对疫点和疫区加强病例监测、检测和病例管理,媒介伊蚊监测、消杀、清除孳生地、宣教、风险沟通力度,根据需要邀请上级疾控专家参与防控工作。
6.3.5.Ⅱ级及Ⅰ级事件:
应急响应在省级、国家级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后,报请县政府启动上犹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疫情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或省的部署,组织全县各级、各部门力量开展疫情处置工作。
7.应急响应的结束
当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在最长外潜伏期和内潜伏期(25天)内无新发病例,以及布雷图指数在5以下,可结束本次疫情处理工作。
五、保障措施
4.1 组织保障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各单位主要领导对防治工作负总责,逐级建立责任制,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人。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4.2 物资保障
县级疾控中心加强消杀药械和防护用品等疫情处置物资的储备。定点收治医院加强收治病区及防护设施的准备,做好救治药品等医疗物资储备。
4.3 技术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医疗救治和疫情处置能力。各级创卫部门加强对蚊媒防制专业队伍的业务技术培训,提高蚊媒防制能力。
4.4 经费保障
县卫生健康委把疫情防控所需经费报请县级财政部门经费预算,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