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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县2021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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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我县2021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年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14号)、《赣州市民政局 赣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21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赣市民字〔202119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县2021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202111日起,继续提高全县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一)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60元,达到每人每月765元,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490元。

(二)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45元,达到每人每月515元,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30元,达到355元。

(三)提高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80元,达到每人每月995元。

(四)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统一农村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将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55元,达到每人每月670元。

(五)提高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标准。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95元。

(六)对困难群众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七)开展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工作。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200元,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300元,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70元。

(八)实施临时(特别)救助制度。对重大疾病、重度残疾、自然灾害、教育费用和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九)继续提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月人均救济补助标准。具体为:城市的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515元,农村的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月465元。

(十)继续实施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60元标准向城乡困难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按每人每月70元标准向城乡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实现城乡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统一。

(十一)提高城乡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将机构养育孤儿和城乡散居孤儿的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高250元,分别达到每人每月1600元和1200元。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与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1200元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对残疾孤弃儿童按每人每月1200元标准发放照料护理补贴。

二、明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

资金筹集、使用管理要求按照《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2040号)执行。县财政局要按照要求,将本级应承担的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列入财政预算。

(一)对城市低保资金,由县财政按照保障人数和每人每月83元的标准安排资金。

(二)对农村低保资金,由县财政按照保障人数和每人每月71元的标准安排资金。

(三)对城镇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由县财政按照每人每月600元安排资金,2018-2021年提标部分370元从省财政下拨的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专项资金中安排。

(四)对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由县财政分别按照供养人数和集中供养、分散供养每人每年1286元的标准安排资金。

(五)对临时救助资金,由县财政按照当地户籍人口数和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安排资金。

(六)对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资金,救济资金由省财政定额专项补助,2021年调标所需资金增量由县财政负担。

(七)对孤儿基本生活补助,中央财政按每人每月450元,省财政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进行补助,剩余部分由县财政负担。

(八)对残疾孤弃儿童照料护理补助,由县财政按照每人每月1200元标准补助。

三、严格落实相关政策规定

(一)坚持分类施保。对低保对象中的常补对象要按照低保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低保对象中的非常补对象要给予差额救助,其中,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助金额不低于260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不低于190元。

(二)明确到位时间。提标提补保障标准从202111日开始执行;县级提补资金需于415日前落实到位,并从11日开始补发。

(三)加强资金管理。县财政局要加快预算执行,落实配套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县民政局发放给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保障资金,要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并确保安全有效运行。

关于做好我县2021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