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县2022年城乡困难群众
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属、驻县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2〕3号)、《赣州市民政局 赣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22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赣市民字〔2022〕1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县2022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从2022年1月1日起,继续提高全县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一)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60元,达到每人每月82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530元。
(二)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85元,达到每人每月60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5元,达到400元。
(三)提高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85元,达到每人每月1080元。
(四)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将农村特困集中供养人员和分散供养人员标准提高110元,达到每人每月780元。
(五)提高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标准。将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供养标准提高85元,达到每人每月1080元。
(六)对困难群众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七)开展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工作。将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提高180元,达到每人每月1380元;将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350元;将特困自理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
(八)实施临时救助(特别)救助制度。对重大疾病、重度残疾、自然灾害、教育费用和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九)继续提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月人均救济补助标准。具体为:城市的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555元,农村的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月495元。
(十)提高残疾孤弃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标准。将残疾孤弃儿童发放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180元,达到每人每月1380元。
(十一)提高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将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城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分别提高20元、10元,均达到每人每月80元。
(十二)继续做好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机构养育孤儿、城乡散居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600元、1200元、1200元。
二、明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
资金筹集、使用管理要求按照《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20〕40号)执行。县财政局要按照要求,将本级应承担的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列入财政预算。
(一)对城市低保资金,由县财政按照保障人数和每人每月99元的标准安排资金。
(二)对农村低保资金,由县财政按照保障人数和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安排资金。
(三)对城镇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由县财政按照每人每月600元安排资金,2018年-2022年提标部分455元从省财政下拨的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专项资金中安排。
(四)对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由县财政分别按照供养人数和集中供养、分散供养每人每年1440元的标准安排资金。
(五)对临时救助资金,由县财政按照我县户籍人口数和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安排资金。
(六)对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资金,救济资金由省财政定额专项补助,2022年调标所需资金增量由县财政负担。
(七)对残疾孤弃儿童发放照料护理补贴资金,由县财政按照残疾孤弃儿童人数和每人每月1380元的标准安排资金。
(八)对孤儿基本生活补助,中央财政按每人每月450元,省财政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进行补助,剩余部分由县财政负担。
三、严格落实相关政策规定
(一)坚持分类施保。对低保对象中的常补对象要按照低保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低保对象中的非常补对象要给予差额救助,其中,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助金额不低于260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不低于190元。
(二)明确到位时间。提标提补保障标准从2022年1月1日开始执行。县级提补资金必须于4月10日前落实到位,并从1月1日开始补发。
(三)加强资金管理。县民政局要加快预算执行,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发放给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保障资金要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并确保安全有效运行,县财政要落实好配套资金。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