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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上犹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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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犹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上犹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3421日印发,自20237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实施,对改善我县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加快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步伐,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对《办法》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垃圾、渣土、餐厨废弃物。

  二、什么是生活垃圾处理费?

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在城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植物废物以及建筑垃圾)从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或者垃圾转运站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不含清扫保洁和清运垃圾到垃圾转运站或者指定收集场所的费用)。  

三、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及对象是什么?

  凡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什么政策依据?

1.《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明确规定:“健全收费制度。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3.《省发改委 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91719号)规定:“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垃圾处理费与水费合并收取的方式”。

4.省发改委印发的《江西省定价目录》(赣发改价调规[2022]807号)规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定价权限,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五、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是如何制定的?

  一是县发改委开展了成本监审;二是在充分考虑市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制定了听证方案;三是依法召开了上犹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定价听证会;四是根据听证会结果确定了收费标准,并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六、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小区物业卫生费有什么区别?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三个环节发生的费用,具体来说就是从垃圾收集场所或者垃圾转运站开始计算,经垃圾运输专用车辆运往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再进行无害化处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而小区物业卫生费是指物业公司对居民所居住的小区内道路、公共走廊、通道的清扫保洁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这两笔费用用途不同,所以不相互冲突。

  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有无减免政策?

1.对低保户、特殊供养人员、孤寡老人以及享受抚恤优待对象家庭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2.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减半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3.当月水表走数均为零的居民用户免收走数为零期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使用自来水住户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如何征收的?

对使用自来水的住户、个体经营户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县城管部门是委托县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按照居民、个体经营户的标准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与水费一票征收;在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中备注代征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金额,作为缴费凭证。

九、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怎么使用?

  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部门预算专户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所发生的费用。

  十、如果未依法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怎样处理?

  逾期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城管部门下达催缴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对逾期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原文链接:上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犹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