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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解读】县司法局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上犹县公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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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上犹县司法局在县融媒体中心就上犹县公证工作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相关人员还回答了记者提问。上犹发布微信公众号、上犹融媒体APP、上犹电视台等媒体记者参加。

  • 发布会上,上犹县司法局有关负责同志详细介绍了上犹县公证工作情况。

    公证是一项预防性法律证明制度,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四大职能,对完善法律行为、预防矛盾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公证服务贴近民生福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近年来,公证处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局党组部署要求,把提升公证服务质效作为服务保障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主题主线,把真心实意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推行优化服务方式,为民贴心举措,以实际行动践行“公证为民”服务理念。近三年来,共办理各类公证事项896件,其中2021年273件,2022年252件,2023年371件。

    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服务法治上犹建设。近年来,公证处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创新公证服务模式,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积极参与县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征地拆迁、保障性住房分配、生态环境保护等开展公证工作,从而架起了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群众、群众和群众之间的桥梁,更好地监督政府依法行政、防止政府权力滥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助力法治政府建设。近年来共参与政府征地拆迁工作12起,保障性住房分配9次,增殖放流3次,中小学校电脑招生录取工作5次。

    优化便民利民措施,践行公证为民理念。开展“主动上门”服务。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人身自由权受限等特殊情况的当事人,提供上门办证服务。开展“温馨邮寄”服务。对没有时间亲自到公证处领取公证书的当事人,提供邮寄服务,方便当事人及时领证。开展错时、延时服务。实行“周末预约办证、下班延时服务”等便民措施,从而解决群众“上班没空办证、下班无处办证”的难题。对当事人难以提供的部分证据材料,由公证处通过现有的公共信息共享和公证人员的主动调查核实,变当事人跑腿为公证人员代查、大数据信息代跑的服务新模式,减轻当事人办证成本和举证负担。近年来,共开展上门服务公证36件,邮寄送达公证书12件,节假日办证16件。

    优化涉企公证服务,护航法治营商环境。缩短企业办理公证的距离,指派业务精、专业强的公证员对有需求的企业提供上门服务,为企业办理“微信公众号迁移”签名公证、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公证、证据保全等公证事项,深入了解企业公证法律需求,推进企业公证服务的质改提升。为前来窗口办证的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对涉企公证做到“当日受理、及时办理、快速出证”,为企业提供及时高效的公证服务。为其他办事企业免费代写声明书、委托书等法律文书,有效减轻办事企业的办证负担。近年来共为企业办理证据保全、委托、合同公证12件。

    强化公证质量管理,不断提升公证公信力。坚持把提高公证质量和公信力作为公证工作的主线。持续加强专业知识学习。认真学习与公证业务密切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例,不断夯实公证人员专业基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要求,严把受理、核实、审批、出证、归档“五个关口”,同时加强重大、疑难复杂公证事项的请示汇报和集体研讨,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杜绝了错证、假证,减少了瑕疵证的发生,确保了公证质量。近年来,未出现错证、假证和公证投诉案件的情况。

    记者提问:

    问题一:什么是公证?哪些事项可以申请办理公证?

     答: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问题二:办理公证有哪些流程?

    答:一、申请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可以向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2、二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可以共同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或者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办。

    3、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二、受理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受理。

    对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因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申请。

    三、审查

    1、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四)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五)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2、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

    公证机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

    (一)通过询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核实;

    (二)通过询问证人核实;

    (三)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相关情况或者核实、收集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四)通过现场勘验核实;

    (五)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 

    四、出证

    1、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2、公证机构制作的公证书正本,由当事人各方各收执一份,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制作若干份副本。公证机构留存公证书原本(审批稿、签发稿)和一份正本归档。

    3、公证书出具后,可以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公证书应当在回执上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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