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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犹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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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犹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为全面推动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推进我县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大力实施民生实事工程,维护和保障好被征地农民合法的养老权益,根据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县发展实际,县人民政府印发《上犹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暂行办法》的原因

一是为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解决其养老后顾之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镇企业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现“老有所养”,同时规范政府、集体和个人责任分担机制,确保政策公平可持续。二是补贴办法的变化。由原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金额=征地时上年度的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12%×180,补贴逐年使用(简称余额使用法),改为参保缴费补贴15年,每人每年享受的政府缴费补贴=当年执行的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12%×12,年限逐年使用(简称年限使用法)。


   二、《上犹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主要依据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2. 省、市级政策文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规定,要完善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规范缴费补贴程序,明确实施要求。《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22320号),要求严格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流程、参保监管、社会保障审查等工作。《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3100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13号),明确了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资金筹集及组织管理要求。

   三、《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1. 总则:明确政策目标、参保原则(自愿选择),参保缴费给予补贴(责任共担)及适用范围。

2.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保障对象调整为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中16周岁(含)以上具有本县户籍的在册农业人口(不区分是否分田人口)。认定程序严格执行“三审三公示”。

3.参保办法和标准。按现行社保经办办法参保,须按年参保缴费方可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补贴标准按年限法给予补贴。

4.资金的筹集与管理。明确被征地农民政府补贴纳入征地成本,由土地收入提取、上级和当地财政补助等渠道筹集,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5.工作要求与职责。县人民政府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联席会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

6.附则明确了文件实施时间。明确了可以中途改变参保险种,剩余补贴可以继续使用。县人民政府适时调整被征农民养老生活补助标准。

四、主要政策规定

1. 保障对象认定: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中16周岁(含)以上具有本县户籍的在册农业人口(不区分是否分田人口),属于本办法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被征地农民年龄的界定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同意征地之日为基准。

   排除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人员、已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或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补助人员等。

2. 保障对象认定程序(第七条至第九条)

   1)村级初审:村(居)委会审核公示后报乡(镇)。

   2)乡镇复审: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并公示后报县级联审。

   3)县级联审:联席会议审核公示,颁发《被征地农民证书》。

3.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特殊群体:2022614日后超退休年龄且未参加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统一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第十条)。

2022614日后征地的,到社保经办大厅进行身份信息登记后,每年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按规定确认缴费档次进行缴费,系统自动配套补贴。(以按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最低档次为例,个人只需缴交40%的费用,例如2024年灵活就业人员需缴纳9216元,被征地农民个人需缴纳3686.4元,享受政府补贴5529.6)

享受补贴期间须参保缴费才能给予补贴。中断缴费、未达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死亡的等情形不给予缴费补贴,可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纳入保障前,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年限,按规定不给予缴费补贴。

结合国家延长最低缴费年限政策,本办法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在用人单位就业参保的,从取得被征地农民证书起20年内,可以享受不超过15年缴费补贴,用于接续其本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例如:李某,男,2025年(25岁)取得被征地农民资格证书时在外省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中断参保9年至2034年(34岁)离职,其应到上犹社保中心接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享受11年(20-9)被征地农民补贴。

享受补贴期间属现役军人、在校生的,待退伍、(肄)当年计算起始享受补贴年限,按上述规定享受政府参保补贴。服刑人员服刑期(计算到月)核减补贴年限。  

3.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

1)年龄小于46周岁:每年由个人选择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缴费补贴按规定标准逐年划入个人账户;

2)年龄47-60周岁,每年由个人选择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缴费补贴按规定标准逐年划入个人账户,剩余政府缴费补贴可按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标准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

3)年龄大于60周岁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政府缴费补贴按办理时标准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到位后的次月按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死亡的,今后年度不再给予缴费补贴,可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的政府补贴不另行折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4. 补贴年限:对于符合条件纳入本《暂行办法》对象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给予参保缴费补贴。省、市文件规定补贴年限要求不超过15年。我县《暂行办法》补贴年限规定为从取得被征地农民证书当月起15年。例如20251月取得被征地农民证书,则补贴期限为20251月至203912月。被征地农民个人无论自愿选择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均享受同等标准的参保缴费补贴。

    5.二次认定条件:原已认定被征地农民指应在20161030日期限前参保缴费未参保,导致无法享受补贴的被征地农民,过期后又新增征地的,按最后一次征地时被征地农民政策认定,补贴年限为取得被征地农民证书当月起8年(年限使用法)。此项内容一则权衡2016年同批次被征地农民享受补贴数额相当,二则按原逾期管理,2016年至2022年计算逾期为7年,按补贴15年核减逾期7年,则剩余补贴8年计算。

6.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2022614日至本通知施行前征地的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参照本通知执行。本办法实施后,如与国家、省新出台政策不相符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明确职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规划、牵头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经办管理。财政局负责基金管理,并按国有土地出让有关规定计提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做好政府补助资金的核算和拨付工作。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负责土地征收、征地补偿以及被征地农民的认定等工作,配合财政部门筹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会同人社部门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落实情况审查。税务局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的落实执行,做好养老保险费征缴和会统核算工作。审计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公安局负责被征地农民户籍管理,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人员身份资格认定的相关工作。

通过该办法,上犹县实现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切实维护其社会保障权益,助力城镇化建设与乡村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