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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犹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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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犹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为全面推动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推进我县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大力实施民生实事工程,维护好被征地农民合法的养老保障权益,上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起草了《上犹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现作说明如下:

一、文件依据

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13号),明确了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资金筹集及组织管理要求。《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规定,要完善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规范缴费补贴程序,明确实施要求。《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22320号),要求严格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流程、参保监管、社会保障审查等工作。《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3100号)对赣府厅字〔202256号文件的贯彻落实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了《上犹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二、起草过程

依据上述文件要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贴办法由原来余额法改为年限法,结合我县实际,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议细化操作办法,因此改为起草《上犹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县政府主要领导多次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东山镇人民政府、黄埠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召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调度会,并对《上犹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提出了修改意见。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汇报《上犹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进展情况,并结合省、市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暂行办法》作了进一步修改。

三、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1-4条,共4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5-9条,共5

第三章 参保办法和标准,10-15条,共6

第四章 资金的筹集与管理,16-20条,共5

第五章 工作要求与职责,21-23条,共3

第六章 附则,24-26条,共3

具体详见《上犹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