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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犹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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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发布制度     
    发布内容遵循的总体原则: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能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单位各项工作最新动态。 
    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我县制定的政务公开目录规定须对外公布的机构信息、规范性文件和政务动态等信息;    
    2、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3、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4、反映各职能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各部门应主动、及时报送其新产生和掌握的政府信息,于信息产生后15个工作日内报县政府办。县政府办信息工作人员在收到信息后,及时进行汇总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主动公开。 
     二、信息审核制度      
    需要发布上传的各种信息,应经过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同意,确保信息宣传报道的真实性、时效性和高质量。网站信息发布严格遵守“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层层把关,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    
    各股室在文件办理过程中确定的公开文件,在文件印刷成文后,由办公室专职人员定时从档案室领取文件,及时录入,按照安全保密有关规定,经过审核后方可在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发布。对需要审核的信息,原则上做到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立即上网发布。发布的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6)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1、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业务,努力提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政策水平。    
    2、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宣传工作,提高广大干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并在了解、熟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础上自觉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3、做好信息的沟通工作,一是将上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要求及时向领导和相关部门传达;二是搞好相关部门之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沟通协调;三是及时向上级部门传达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及上级部门需要的其他信息。    
    4、按照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制定、完善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操作流程、各环节职责、相关工作制度,协调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检查、督促、指导工作。    
    5、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业务工作:    
    (1)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汇集工作。协调、督促本单位有关股室将新产生并认定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报县政府办领导审定后,及时收集、汇总。    
    (2)编写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按照规范格式和要求,对汇总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分类,编写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做好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政府信息的报备工作。    
    (3)及时上传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4)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按照流程接受社会公众的申请。根据所申请政府信息的内容及类别,协调相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好答复工作。 
    (5)根据需要,适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做好各类公开信息的统计、归档和总结工作。    
    (6)完成上级政府信息公开部门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工作。   
四、管理员制度      
 1、县信息中心负责提供统一的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及时解决运行管理中的技术问题,保证主页信息发布安全可靠。提高安全意识,加强权限管理,用户名、密码由专人妥善保存,不得泄漏密码,操作人员发布信息后要及时取消登录。        
    2、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任何个人不得利用网站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4)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五、本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最终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