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法事项 |
执法依据 |
执法主体 |
执法程序 |
监督渠道和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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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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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律援助公证律师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业务行为的处罚 |
《律师法》第55条 |
县司法局 |
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
向县人民政府提起向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 |
公证员一般任职执业审核、考核任职执业审核 |
《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
县司法局 |
审查(考核)意见 |
向县人民政府提起向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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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律援助服务 |
《法律援助条例》、《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
县司法局 |
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指派通知书 |
向县人民政府提起向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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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法律援助机构 |
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决定异议的审查 |
《法律援助条例》、《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
县司法局 |
处理决定书 |
向县人民政府提起向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6 |
基层 法律 服务法律援助 |
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或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处罚 |
《法律援助条例》、《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
县司法局 |
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
向县人民政府提起向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7 |
基层 法律 服务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县司法局 |
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
向县人民政府提起向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