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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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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执法事项

执法依据

执法主体

执法程序

监督渠道和途径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1

法律援助公证律师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业务行为的处罚

《律师法》55条

县司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向县人民政府提起向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公证员一般任职执业审核、考核任职执业审核

《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县司法局

审查(考核)意见

向县人民政府提起向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援助条例》、《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县司法局

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指派通知书

向县人民政府提起向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法律援助机构

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决定异议的审查

《法律援助条例》、《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县司法局

处理决定书

向县人民政府提起向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

基层

法律

服务法律援助

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或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处罚

《法律援助条例》、《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县司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向县人民政府提起向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基层

法律

服务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县司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向县人民政府提起向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