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路线、方针、政策;拟定公安工作规划并对全县公安机关实施组织领导和指挥。
(二)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并制定对策,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治安稳定。
(三)预防、制止、打击和侦查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协调处置重大案件、治安事件、治安事故和骚乱,参与重大灾害事故的紧急救援工作。
(四)接受群众报警求助,处置各类警情。
(五)承担全县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并指导全县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籍、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六)依法管理出入境和外国人在我县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七)指导和监督全县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推进以便民和公共服务为重点的治安行政管理改革。
(八)组织实施并指导、监督全县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负责全县公安机关的情报信息工作;负责维护全县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车辆、驾驶员管理,依法处理交通事故工作。
(九)贯彻《警卫工作规定》,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十)负责全县公安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及公安民警的教育培训和公安宣传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
(十一)组织实施监所看管工作;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组织实施全县公安法治建设;指导、检查、监督公安机关执法活动。
(十三)组织实施全县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指挥系统、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技术侦察建设。
(十四)制定全县公安机关装备、被装备和经费等警务保障计划、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五)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