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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S547上犹梅水至水岩公路改建工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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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S547上犹梅水至水岩(梅水至窑下公路改建工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满足经济发展建设需要,实施S547上犹梅水至水岩(梅水至窑下公路改建工程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了《S547上犹梅水至水岩(梅水至窑下公路改建工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期限:

2020年1026日至2020年1124日,共30天。

二、征求意见的途径和方式:

1.被征收人认为S547上犹梅水至水岩(梅水至窑下公路改建工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的,对方案有异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犹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提出,并附本人身份证和房屋权属证明。

2.除被征收人外的公众,如对S547上犹梅水至水岩(梅水至窑下公路改建工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有意见或者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方式向上犹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反映,单位反映情况请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请留下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三、联系方式:

上犹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地址:水南大道192号,联系电话(传真):0797-8546299,邮箱:syzsb2012@163.com

 

S547上犹梅水至水岩(梅水至窑下公路改建工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上犹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2020年1026

 

 

 

 

 

 

 

 

 

S547上犹梅水至水岩(梅水至窑下公路改建工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S547上犹梅水至水岩(梅水至窑下公路改建工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上述项目建设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安置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S547上犹梅水至水岩(梅水至窑下公路改建工程,具体范围以工程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上犹县人民政府为本项目房屋征收主体,委托县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梅水乡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被征收人住宅主房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认定

农村居民住宅房屋的合法性凭批准用地建房手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审批建房收款收据等合法有效证件或手续认定。

()持有房屋产权证的,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持有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宅基地批准文件并载明了建筑面积的,以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载明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持有宅基地批准文件,载明了占地面积但未载明建筑面积的,20161031日以前已经建好的以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认定,20161031日以后到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未经批准加层或者扩大建筑面积的,只按照房屋重置价补偿,不进行其他补偿安置。

(四)依法享有一户一宅合法权益但权证不齐全的,由征收办、自然资源、住建和实施单位组成专门工作组调查认定后,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认定,按照认定结果补偿安置。

(五)被征迁住宅主房如果整体只有一层,按照增加10%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

(六)对房屋整体进行改造加固的,可以按照改造加固的结构认定房屋结构性质进行补偿。

(七)征地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扩(改)建(构)筑物、装修房屋、种植林木或经济作物以及未经允许的经营行为不予补偿。

(八)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批准后,有关单位在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①新批建房屋和其他建设项目;

②改变房屋使用用途;

③批准兴办禽畜养殖企业;

④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⑤户籍入户或者分户。因婚姻、出生、学校毕业、回国、士兵退伍以及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等必须入户或者分户的除外。

、征收补偿

本方案涉及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自主选择宅基地安置种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安置方式按照“一证一户”的原则进行,如在一证之内,涉及财产分割和处置,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主房占地面积按主房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割。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被征收人家庭人口,立为一户。同一户籍下,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被征迁人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允许分户;征地告知书发布后离婚的,仍按原一户计算。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可获得有证宅基地土地补偿、住宅主房征收补偿、基础补助和货币补偿奖励,由征收人一次性付给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后,不再进行其它形式的安置。

    1.被征收人住宅主房占地部分认定为合法有效占地面积的按照200/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偿。

    2.被征收人住宅主房建筑认定为合法有效面积的按照《住宅主房征收补偿标准》(重置价)(附件1)给予补偿。

    3.按被征收人住宅主房合法有效实际占地面积对被征收人进行房屋基础补助:框架结构500/平方米,砖混结构400/平方米,砖木结构300/平方米,土木结构200/平方米。

4.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按照住宅主房建筑面积和不同房屋结构进行货币补偿奖励:框架结构1500/平方米,砖混结构1200/平方米,砖木结构800/平方米,土木结构500/平方米。

    (二)自主选择宅基地安置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才有资格选择宅基地安置:

1)征地公告发布前,户籍在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依法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承担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常住人员;

2)入伍前户籍在被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现役士兵和按照国家政策没有安置的士官;

3)户籍在被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在校学生;

4)征地和房屋征收公告前依法婚娶、生育的人员;

5)户籍在被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内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6)户籍因县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移民工程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7)未安置的被征地农转非居民;

8)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可以安置的其他人员。

2.下列人员不属于选择宅基地安置范围:

1)户籍不在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2)回原籍落户的军队复员、转业干部、士官,按照国家政策已进行安置的人员;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军队等离休、退休、退养、退职回原籍落户的人员;

   4)户籍在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但不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承担该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常住人员;

   5)征地公告发布前已经死亡的人员;

   6)征地公告发布后新迁入的人员;

    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予安置的其他人员。

  3.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宅基地安置,按照以下办法进行安置:

  (1)自主选择宅基地安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建房层高不得超过二层半,被征收人持《宅基地安置证》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手续,不得用于商住开发,被征收人之间宅基地安置面积不得相互调剂。

  (2)自主选择宅基地安置原则:按照一户一宅原则进行安置,被征收人住宅主房合法有效占地总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每户可审批宅基地面积90平方米,被征收人住宅主房合法有效占地总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每户可审批宅基地面积120平方米。

  (3)被征收人住宅主房占地按附件1进行补偿,自主选择安置宅基地的征地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选择安置宅基地的被征收人需在签订协议后一年内自行选择符合审批规定的宅基地报批,一年后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

、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S547上犹梅水至水岩(梅水至窑下公路改建工程房屋征收的补偿签约期限为发布房屋征收签订协议公告之日起30日内。

、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

被征收房屋内部设施、装饰装修项目按照附件2标准给予补偿,被征收人附属建(构)筑物、设施按照附件3标准给予补偿。

、主房搬家补助费、安置过渡费标准

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发放主房搬家补助费、安置过渡费等补助费用,被征收人领取搬迁补助费、安置过渡费后自行解决搬迁、过渡问题。搬家补助费、安置过渡费按附件4执行。

、奖励与补助

1.对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时间内配合房屋拆迁工作的给予奖励。在征收人发布签订协议公告十天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弃房的,按住宅主房建筑面积120/平方米给予奖励;在征收人发布签订协议公告二十天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弃房的,按住宅主房建筑面积80/平方米给予奖励;在征收人发布签订协议公告三十天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弃房的,按住宅主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给予奖励;超过征收人发布签订协议公告三十天以上的不予奖励。

2.被征收房屋交由征收人统一组织拆除,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弃房的,按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结构性质不同对被征收人进行残值补助:框架30/平方米、砖混25/平方米、砖木20/平方米、土木10/平方米。被征收人自行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残值补助不予补助。

    、法律责任

   1.征地和房屋拆迁按标准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人拒不腾地搬迁的,依法责令限期腾地拆迁,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腾地搬迁的,依法组织强制拆迁。

2.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伪造、涂改权属证明文件,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骗取征收补偿款或骗取安置房屋土地的,由相关单位追回补偿款、收回骗取安置的房屋土地,被征收人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阻挠和破坏房屋征收工作,妨碍依法征收执行公务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涉征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办理有关手续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涉征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以及侵占、挪用、截留征收补偿安置款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1.房屋征收部门应对征收对象进行影像资料记录和现场测丈记录,并将资料记录和征收资料一并整理归档。

2.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县土地房屋征收部门。

附件:1.住宅主房征收补偿标准(重置价);

2.内部设施及装修项目补偿标准;

3.附属建(构)筑物、设施补偿标准;

4.主房搬家补助费、安置过渡费标准。

 

 

 

 

 

 

 

 

 

 

 

 

 

 

 

 

 

 

附件1

住宅主房征收补偿标准(重置价)

单位:元/平方米

 

一类房屋

二类房屋

三类房屋

框架结构

    580

   560

   520

砖混结构

    480

   460

   420

砖木结构

    330

   310

 

土木结构

   245

 

 

注:

1.未封闭阳台按上述相应结构补偿标准的50%计算,没有完成屋顶的建筑物,按围墙计算;

2.一类房屋系指门、窗齐全,内、外墙均已粉刷;二类房屋系指门、窗齐全,但内、外墙均无粉刷或内墙粉刷外墙没有粉刷;三类房屋系指房屋已封顶,但无门、窗,内、外墙均无粉刷。

 

 


 

附件2

内部设施及装修项目补偿标准

地面

地砖

大理石

 

80/

1×1

 

120/

0.8×0.8

 

80/

0.6×0.6

抛光

70/

水晶木纹

65/

亚光

45/

0.5×0.5

水晶木纹

45/

 

马赛克、亚光

40/

0.4×0.4

耐磨

40/

0.3×0.3

 

35/

107胶地面

 

15/

水磨石

 

50/

木地板

桦木

 

120/

株木、复合、杉木

 

60/

墙砖

包水管

 

70/

0.33×0.6

 

65/

0.3×0.45

 

65/

0.25×0.33

 

40/

0.2×0.3

 

35/

磨沙玻璃隔墙

 

100/

外墙砖

 

40/

墙面

 

背景墙

 

260/

 

木墙裙

 

100/

 

墙纸

 

25/

 

踢脚线

 

13/m

 

乳胶漆

 

20/

 

仿瓷涂漆

 

10/

 

水刷石

 

12/

 

石膏线

 

9/m

 

木花线

 

20/m

 

 

 

 

 

 

 

西式单开木门

 

600/

 

西式双开木门

 

1500/

 

自制不锈钢防盗门(包安装)

 

800/

 

铝合金门、推拉门

 

260/

 

自制钢防盗门

 

165/

 

普通钢筋防盗门

 

80/

 

塑钢门

 

240/

 

品牌套装防盗门

 

1400/

 

卷闸门

 

80/

 

12mm厚玻璃门

 

260/

门  套

 

180/

窗帘盒

 

32/m

防盗网

 

普通钢筋

 

60/

 

不锈钢

 

90/

房顶

吊顶

微酸板

 

70/

钙塑板、胶合板、塑料扣板

 

50/

铝质扣板

 

80/

硬木拼花艺术吊顶

 

150/

橱柜

工作台

台面预制板

 

400/m

台面花岗岩、地砖橱柜

 

800/m

衣柜

嵌入式木质组合衣柜

 

500/

嵌入式木质组合低柜

 

350/m

嵌入式木质组合书柜、鞋柜、壁厨

 

200/

其他

便器

马桶

 

450/

蹲式带水箱

 

160/

普通

 

100/

灶台

贴瓷砖

 

460/

普通

 

400/

扶手

普通钢筋

 

70/m

不锈钢、铁艺、木质

 

120/m

水设施

暗装

 

17/

明装

 

14/

电设施

暗装

 

17/

明装

 

14/

土质结构房屋

 

600/

洗手盆

洗漱套装

 

300/

普通

 

90/

浴缸

 

 

700/

 

 

 

 

 

 

 

 

 

 

 

 

 

 

 

 

 

 

 

 

 

 

 

 

 

 

 

 

 

 

 

 

 

 

 

 

 

 

 

 

 

 

 

 

 

 

 

 

 

 

 

 

 

 

 

附件3 

附属建(构)筑物、设施补偿标准(表一)

 

 

附件4

 

  主房搬家补助费、安置过渡费标准

 

安置方式

搬家补助费

(元/平方米)

安置过渡费

备注

标准

过渡期限

宅基地安置

10/平方米,不足1000元补足1000元。

5/平方米

一次性货币补偿24个月过渡费。

 

货币安置

10/平方米,不足1000元补足1000元。

5/平方米

一次性货币补偿12个月过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