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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选择评估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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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选择评估机构的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公平公正地做好我县征地拆迁项目和涉征资产等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择评估机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承担评估工作范围

上犹县征地拆迁项目需征收的土地房屋、企业、涉征资产等需评估的项目。

二、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必须在赣州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在赣州市设立了分支机构的企业法人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资格;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近三年内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质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二级(含二级)以上资质,可以同时具有资产和房地产评估两种资质。

三、报名需提供的材料

1.评估机构介绍、执业人员介绍、业务介绍;

  2.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机构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执业人员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文件(房产证或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5.三份以往做过的整套评估报告;

  6.近三年的信用记录;

  7.提交的材料要求用A4纸按上述提交资料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或机构负责人签字;

8.提交材料时请附联系人名片一张,以便于相互联系。

四、报名要求

1.报名时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报名人身份证原件。未按要求提供上述报名资料的,不受理报名;

2.报名时间:2021年12月2日至12月8日截止。受理登记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3.报名地点:上犹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人秘股(原县房管局三楼);

4.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方式,不接受网上报名;

5.报名联系电话:0797-8546299。

五、其它相关要求

1.经资格审查符合要求后进入评估机构备选库。入闱的评估机构与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正式合同,接受县征收办的工作监督,出具的正式评估报告前需经县征收办审核或经县资产评估评审组评审。

2.入闱的评估机构年度累计达到2次没有按时参与县征收办组织的评估项目的抽签活动,将取消在我县的征地拆迁项目和涉征资产评估资格。

3.收费标准和工作要求须同意按照《上犹县资产评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附件:《上犹县资产评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上犹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2021年121

附件:

上犹县资产评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资产评估行为,加强资产评估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

(一) 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牵头的县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涉及国有资产的处置、拍卖、入股等事项的资产评估;

(二) 县林业管理部门牵头的国有森林资源评估;

(三) 县征收部门牵头的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苗木补偿、企业搬迁等涉征事项的资产评估;

(四) 其它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三条 资产评估工作实行部门牵头负责制,资产评估的委托方应为国有资产管理单位或者县政府明确的相关工作职能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评估。

第二章评估程序

第四条 承担资产评估的评估机构,必须具有与被评估资产性质相符的评估资质。各资产评估委托单位不得委托无相应资质或者资质达不到要求的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评估。相关资产性质的资质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资产评估委托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政府采购或者从公开选择入闱公司中选择的方式,公开、公平选取符合资质要求的评估机构。

第六条 资产评估的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在评估前签订协议书,对被评估项目名称、评估内容、评估期限、收费办法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七条 委托单位或者资产占有单位必须如实提供评估所需的相关数据及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对获取的评估资料及评估结果应保守秘密,不得对外泄露。

第八条 在资产评估时,评估机构应根据不同的目的和不同对象,可以选用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等,选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对评估结果进行比对和调整,得出合理的资产评估现值。

第九条 评估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公证、客观的原则独立开展评估,按照委托时限及时向委托单位出具初评报告和正式报告。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由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牵头,从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中选取有关专业技术人才组成上犹县资产评估专业技术人员人才库。

第十一条对涉评资产50万元以上或者根据工作需要的项目,实行评估结果专门工作组评审制度。根据评估项目不同性质需要,从资产评估专业技术人员人才库中选取3-5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评审组,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专门评审工作组对评估报告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专门评审工作组主要从以下方面审核资产评估报告:

(一)资产评估工作过程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有评估资格;

(三)实际评估范围与规定评估范围是否一致,被评估资产有无漏评和重评;

(四)影响资产价值的因素是否考虑周全;

(五)引用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适当;

(六)引用的资料、数据是否真实、合理、可靠;

(七)运用的评估方法是否科学;

(八)评估价值是否合理;

(九)其他。

第十三条专门评审工作组对预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后应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预评估报告符合有关要求的,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根据专门评审工作组意见向评估机构下达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评估公司出具正式评估报告。专门评审工作组认为预资产评估报告不符合要求的,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根据评审意见作出修改、重评或者不予确认的建议,由评估机构按照专门评审工作组意见对预评估报告进行修正。

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资产评估的费用应根据专门评审工作组评审意见来确定。如正式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偏离专门评审工作组评审意见5%以内的,评估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70%计取;如正式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偏离专门评审工作组评审意见5%以上10%以内的,评估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60%计取;如正式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偏离专门评审工作组评审意见10%以上20%以内的,评估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50%计取;如正式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偏离专门评审工作组评审意见20%以上的,不予采用该评估报告,评估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20%计取评估费用。评估费取费标准按该行业资产评估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执行,评估费报县政府后由县发改委对评估费用进行联审,县财政按联审意见核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法律规定,弄虚作假,造成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根据失实的程度,责令限期改正或重新进行评估,重新评估费用由资产评估机构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对其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出现两次以上评估结果偏离专门评审工作组意见20%以上,取消两年内在我县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资格。两年期满后,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在我县重新开展资产评估业务。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资产评估牵头部门,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资产评估,如因工作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或者国家资金的损失,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资产评估,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