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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犹县游客集散中心建设及配套设施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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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犹县游客集散中心建设及配套设施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上犹县游客集散中心建设及配套设施项目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府依法决定对上犹县游客集散中心建设及配套设施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

上犹县游客集散中心建设及配套设施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红线图(附件1)

二、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

上犹县人民政府为上犹县游客集散中心建设及配套设施项目房屋征收主体;上犹县人民政府确定上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上犹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东山镇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签约地点、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不少于30日,具体期限以实施单位发布签订协议公告为准。

(二)签约地点:东山镇人民政府

(三)搬迁期限:不少于15日,具体以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规定期限为准。

四、征收补偿方案

按《上犹县游客集散中心及配套设施项目国有土地上房收补偿安置方案》(附件2)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登记机构依法注销被征收房屋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

二)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拒不签订的,本府将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三)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四)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上犹县游客集散中心建设及配套设施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2.上犹县游客集散中心建设及配套设施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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