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犹县人民政府
关于上犹中学扩建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安置方案公告
上府发〔2022〕33号
上犹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8月11日在上犹县人民政府网公布了《上犹中学扩建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张贴,公开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间通过上门入户、走访调查、来信来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收集了被征收人的意见。上犹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根据被征收人的意见对《上犹中学扩建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
《上犹中学扩建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2022年9月20日十九届县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2022年11月13日
上犹中学扩建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改善上犹中学周边环境及居民生活条件,完善上犹中学的功能布局,提升上犹中学形象和县城品质,进一步增进市民福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和本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土地房屋征收的具体范围为东山镇茶亭村西村组的集体土地及土地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具体四邻界址:东以张卫东等人住房为界,南以西村路为界,西以上犹中学围墙为界,北以飞凤山为界,具体范围以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确定的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主体、征收部门与实施单位
上犹县人民政府为本项目土地房屋征收主体;上犹县自然资源局为本项目土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土地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上犹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上犹县东山镇人民政府为土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项目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征地补偿
(一)经土地现状调查,本次征收涉及茶亭村西村组部分集体土地,面积约41亩,地类包括耕地、园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林地、养殖坑塘等,青苗主要为蔬菜、果树、经济林木,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房屋约26栋。
(二)征地补偿标准,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关于调整上犹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上府字〔2020〕16号)执行。
(三)地上青苗补偿标准,按《上犹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办法(暂行)》(上犹县人民政府令第58号)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现有参保政策参保,按《上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犹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上府办发〔2016〕32号)政策办理。
四、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认定
农村居民住宅房屋的合法性凭批准用地建房手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审批建房缴款收据等合法有效证件或手续认定。
1.被征收房屋办理了权属登记的,其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房屋实际面积超过房屋权属证书所载面积的,以房屋权属证书所载的建筑面积予以补偿,但超出部分是与证载主体房屋一次性建成的,按一次性建成的实际面积予以补偿;房屋实际面积少于房屋权属证书所载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补偿,如面积差属于合理测绘误差范围内的,则按证载面积补偿。
2.集体土地上房屋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其建筑面积以建房用地批准手续、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所载的用地范围内的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补偿;如实际占地面积超出批准占地面积的,超出部分是与原批准占地房屋一次性建成的,且未超出相应地类占地面积上限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3.依法享有“一户一宅”合法权益但权证不齐全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征收办、住建局、农业农村局、东山镇人民政府共同调查认定。
(1)2016年10月30日以前,占用非耕地建房,占地面积180平方米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占用耕地建房,占地面积120平方米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
(2)2016年10月30日以后,占地面积在120平方米以内,建筑面积350平方米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
4.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用途等测量规范参照房产测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2000)和《赣州市房产面积计算规则》(赣市房字〔2014〕6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私有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私有住宅房屋,采取货币补偿、房屋安置两种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或者选择部分采取货币补偿、部分实行房屋安置。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拒绝选择补偿安置方式的,按货币补偿处理。如在一证之内,涉及被征收人内部财产分割和处置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协商解决。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主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照《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标准》(附件1)对应的房屋结构类型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房地合一价格(包含房屋及房屋占地、房屋基础补偿),不再另行给予宅基地补偿、房屋基础补偿。
(二)房屋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安置的,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1.产权调换房房源:县人民政府新建西村产权调换房和思源、备田、文兴、滨江公园等安置点现有产权调换房。在发布的房屋征收签订协议公告中明确现有产权调换房房源、面积和新建西村产权调换房的户型和面积。以上均含公摊面积,实际建筑面积以测绘办证为准。
2.现房安置交房期限为签订协议腾退房屋后3个月,期房安置交房期限为36个月。房屋交付标准按照普通商品房交房标准执行。安置房水、电、通信网络到户,入户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
3.安置规则
(1)按照被征收合法主房建筑面积与安置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进行安置,由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面积最接近值的原则选择房屋安置,但每户安置面积不超过360平方米。
(2)实际安置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部分,被征收人按2000元/平方米向征收部门补差;超过10平方米被征收人按3650元/平方米向征收部门补差;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屋户型后,剩余应安置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部分不予房屋安置,按货币补偿标准结算。
(3)房屋结构补差。因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建筑结构差异,由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不同结构、类型向征收部门支付房屋结构差价,具体为: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结构的,一类房屋按100元/平方米支付房屋结构差价,二类房屋按200元/平方米支付房屋结构差价;被征收房屋为土木结构的,一类房屋按150元/平方米支付房屋结构差价,二类房屋按250元/平方米支付房屋结构差价;被征收房屋为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的,一类房屋互不补差,二类房屋按100元/平方米支付房屋结构差价,三类房屋按300元/平方米支付房屋结构差价。
(4)被征收主房建筑占地及房屋基础不另行补偿。
4.权证办理
(1)安置的产权调换房办理国有划拨性质的《不动产权证书》,如被征收人申请将安置的产权调换房办理国有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证书》,需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办证时评估楼面地价的70%补缴土地出让金。
(2)如在实际交房时,签订协议时选择的户型面积与同户型实际交房办证面积有变化,按照实际交房办证面积重新结算,实行多退少补。
(3)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办给被征收人,办证费用由被征收人负责。
(4)如被征收人确需将安置房产权人变更登记为其直系亲属的,被征收人应提供其户口簿等有效证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证明。
5.安置顺序:按照“先签协议、先弃房,先选房”的原则确定选房顺序号进行安置,根据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时间和搬迁弃房的时间分别计算分数,从公告明确的协议签订时间开始计算,每分钟1/600分、每小时0.1分、每天2.4分,按两项分数之和从低到高排序,总分低排前,总分高排后,由征收人按照总分由低到高顺序发放选房顺序号。在公告明确的协议签订时间前签订协议并搬迁弃房的,对应项目分值均为零分;若总分相同,则采用抽签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
选房顺序号确定具体办法由实施单位发布公告明确。
(三)内部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
被征收房屋内部设施、装饰装修按照附件2《内部设施及装修项目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但房屋主体内的窗、普通门、普通内外墙粉刷已包括在房屋补偿价内,不另行给予补偿。
(四)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
1.搬迁补偿:按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搬迁补偿费不足1000元/户的补足至1000元/户。
2.临时安置补偿: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7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偿,不足600元/户每月的补足至600元/户每月。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补助12个月。产权调换现房安置的,一次性补助12个月;期房安置的,一次性补助36个月;逾期未交付的,按原标准1.5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五)奖励与补助
1.按时签约奖励和弃房奖励
在第一阶段签约的,按被征收住宅主房建筑面积给予260元/平方米奖励;在第二阶段签约的,按被征收住宅主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奖励。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弃房的,按被征收住宅主房建筑面积给予60元/平方米奖励。
在规定时间内不配合签约和搬迁弃房的,不予奖励。具体签约时限、地点和搬迁时限以发布公告确定的时间为准。
2.证件提供奖励
被征收人有义务据实向征收部门提供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在签约时提供批建手续、权属登记证书原件的,按照300元/户进行奖励。
3.残值补助
按照框架结构3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25元/平方米、砖木2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1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残值补助。
六、附属房屋、附属建(构)筑物、设施补偿
附属房屋、附属建(构)筑物、设施按照《附属建(构)筑物、设施补偿标准》(附件3)给予补偿。
七、坟墓迁移
1.征收土地涉及迁移坟墓的,在公墓区内免费提供坟墓安置地,并按“先签订协议,先选坟墓安置地”原则选择坟墓安置地。
2.迁移坟墓的,按有挂面2000元/穴、无挂面1000元/穴的标准给予迁坟补偿;同穴每多一头骨的,增加600元补偿;无主坟墓由征地实施单位负责迁坟。
八、住改非房屋的补偿
1.原属合法住宅用房,被征收人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生产性、加工性、仓库等经营性用房的,仍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2.搬迁费补助按照实际经营的建筑面积不超过20元/平方米每月标准协商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不超过15元/平方米每月标准协商确定,补偿期限为6个月。协商不成的,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九、房屋征收签约、交地弃房期限
(一)签约期限
本项目签约期限在发布房屋征收签订协议公告之日确定,签约时间不少于30日。
(二)搬迁期限
被征收人需在收到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款之日起15日内完成被征收土地交地和房屋搬迁弃房。
十、未认定合法建筑的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任何补偿或补助,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或委托征收部门拆除。
(1)乡(镇)人民政府或县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有关部门在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前已经认定为违法建筑或采取措施部分拆除,但未完全拆除的房屋;
(2)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买卖集体土地或者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
(3)在本项目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抢建、搭建、加层的主房屋、附属房。
2.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前建的未认定为合法主房屋的实际住房,被征收人如在签约期限内配合签订协议并搬迁弃房的,按照实际建筑面积给予重置价补助,具体标准为:框架结构68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58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480元/平方米,同时给予相应签订协议时限进度奖、按时弃房奖。
3.被征收人拒不配合违法建筑处理的,由县相关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被征收人仍不自行拆除的,由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不予任何补偿或补助。
4.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拒不停止违法建设的,由县相关部门依法送达《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送达通知后仍不停止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对破坏已查封施工现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5.对恶意抢建房屋骗取征收补偿安置款的,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严厉打击,追回补偿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保障与监督
1.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4.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5.评估、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报告,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其它事项
1.在规定期限内,对与被征收人未达成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被征收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出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征收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被征收人家庭人口,立为一户。被征收人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允许分户: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前,被征迁人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允许分户;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离婚的,且被征收房屋为离婚后建设的,按实际户数签订协议,否则仍按原一户计算。
3.征收部门在验收被征收人搬迁弃房前,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损毁被征收房屋及室内外被征收物品。经弃房验收合格后,被征收房屋由征收部门验收后贴好封条。被征收房屋由征收部门委托有资质的队伍统一拆除,被征收人如果擅自拆除房屋及房屋室内外门窗、防盗网、装修等已经给予征收补偿的财产财物的,被征收人不再享受弃房奖和残值补助。
4.发布房屋征收协议签订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和户型选择情况、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过渡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5.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征收补偿款(房屋补偿款、装修补偿等)、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费用进行差价结算后发放;按时弃房奖、房屋残值奖、证件提供奖等在完成房屋搬迁交房后发放。
6.因房屋产权实际发生转移但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经调查确认,有房屋转让协议或证明的,对实际所有人进行征收补偿。
7.征收范围内涉及各类公共管线的迁移,由各管线产权单位自行负责,补偿标准和规定按县有关规定执行。
8.征收房屋涉及的小学、初中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购房居住地就近学校就读,教育主管部门应办理学生学籍转接手续,学校不得以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8.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标准
2.内部设施及装修项目补偿标准
3.附属建(构)筑物、设施补偿标准
附件1
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标准
房屋结构 |
具备条件 |
补偿标准 |
|
框架结构 |
一类 |
1.桩承重或钢砼承重基础,承重全部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现浇楼面、屋面、楼梯; 3.外墙全粉饰、贴外墙砖,门窗齐全。 |
3600元/平方米 |
二类 |
1.桩承重或钢砼承重基础,承重全部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现浇楼面、屋面、楼梯; 3.门窗不齐全,外墙未粉刷。 |
3500元/平方米 |
|
三类 |
1.桩承重或钢砼承重基础,承重全部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现浇楼面、屋面、楼梯; 3.四周未砌墙体。 |
3300元/平方米 |
|
砖混结构 |
一类 |
1.桩承重或钢砼承重基础,承重全部为红机砖墙; 2.现浇楼面、屋面、楼梯; 3.外墙全粉饰、贴外墙砖,门窗齐全。 |
3450元/平方米 |
二类 |
1.桩承重或钢砼承重基础,承重全部为红机砖墙; 2.现浇楼面、屋面、楼梯; 3.门窗不齐全,外墙未粉刷。 |
3350元/平方米 |
|
三类 |
1.桩承重或钢砼承重基础,承重全部为红机砖墙; 2.楼面非现浇,为钢、木结构。 |
3250元/平方米 |
|
砖木结构 |
一类 |
1.标准砖石基础,瓦屋面; 2.有圈梁、过梁,砖柱结构; 3.外墙为清水墙,门、窗齐全。 |
3250元/平方米 |
二类 |
1.标准砖石基础,瓦屋面; 2.有圈梁、过梁,砖柱结构; 3.门、窗不齐全,外墙未粉刷。 |
3150元/平方米 |
|
土木结构 |
一类 |
1.土筑(少部分红砖眠墙)砌墙,木架屋,瓦屋面; 2.门、窗齐全,外墙已粉刷。 |
3150元/平方米 |
二类 |
1.土筑(少部分红砖眠墙)砌墙,木架屋,瓦屋面; 2.门、窗不齐全,外墙未粉刷。 |
3050元/平方米 |
附件2
内部设施及装修项目补偿标准
项目 |
规格 |
补偿标准 |
|
地面 |
地砖 |
大理石 |
80元/㎡ |
0.8×0.8㎡ |
80元/㎡ |
||
0.6×0.6㎡ |
60元/㎡ |
||
0.6×0.6㎡以下 |
40元/㎡ |
||
水磨石 |
50元/㎡ |
||
木地板 |
|
80元/㎡ |
|
墙面 |
墙砖 |
内(外)墙砖 |
60元/㎡ |
墙漆 |
|
20元/㎡ |
|
墙纸 |
|
20元/㎡ |
|
木墙裙 |
|
60元/㎡ |
|
门 |
西式单开木门 |
|
600元/樘 |
西式双开木门 |
|
1500元/樘 |
|
铝合金门、推拉门 |
|
260元/㎡ |
|
双开不锈钢防盗门 |
|
800元/㎡ |
|
双玻推拉门 |
|
500元/㎡ |
|
品牌套装防盗门 |
|
1400元/樘 |
|
塑钢门 |
|
240元/樘 |
|
卷闸门 |
|
80元/㎡ |
|
防盗网 |
普通钢筋 |
|
60元/㎡ |
不锈钢 |
|
90元/㎡ |
|
项目 项目 |
规格 |
补偿标准 |
|
吊顶 |
石膏、木花线 |
|
15元/m |
钙塑板、胶合板、塑料扣板 |
|
50元/㎡ |
|
铝质扣板 |
|
80元/㎡ |
|
硬木拼花艺术吊顶 |
|
150元/㎡ |
|
橱柜 |
工作台 |
花岗岩、瓷砖 |
400元/m |
橱柜 |
台面花岗岩、瓷砖橱柜 |
800元/m |
|
嵌入式木质组合衣柜 |
500元/㎡ |
||
嵌入式木质组合书柜、壁厨 |
200元/㎡ |
||
其他 |
便器 |
马桶 |
450元/组 |
蹲式带水箱 |
160元/组 |
||
普通 |
100元/组 |
||
灶台 |
贴瓷砖 |
460元/㎡ |
|
普通 |
400元/㎡ |
||
扶手 |
普通钢筋 |
70元/m |
|
不锈钢、铁艺、木质 |
120元/m |
||
水设施 |
暗装 |
17元/㎡ |
|
明装 |
14元/㎡ |
||
电设施 |
暗装 |
17元/㎡ |
|
明装 |
14元/㎡ |
||
土木房屋 |
600元/栋 |
||
洗手盆 |
洗漱套装 |
300/套 |
|
普通 |
90/套 |
||
浴缸 |
|
700/套 |
|
窗帘盒 |
|
32元/m |
附件3 |
|
|
|
|
附属建(构)筑物、设施补偿标准 |
||||
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说明 |
|
附属房屋(建筑重置价) |
框架结构 |
平方米 |
680 |
檐口高度2.2米以上按一层计算面积,2.0—2.2米按80%、1.8—2.0米按60%、1.6—1.8米按50%折算面积,1.6米以下(不含1.6米)不计算面积。 |
砖混结构 |
平方米 |
580 |
||
砖木结构 |
平方米 |
480 |
||
土木结构 |
平方米 |
380 |
||
活动板棚房 |
平方米 |
280 |
||
钢架棚有围护 |
平方米 |
180 |
||
钢架棚无围护 |
平方米 |
130 |
||
铁皮棚、简易木棚 |
平方米 |
100 |
||
围墙 |
砖质 |
平方米 |
80 |
|
土质 |
平方米 |
26 |
|
|
门楼 |
板式 |
座 |
600 |
|
坡顶式 |
座 |
1800 |
|
|
排污管(含挖土方) |
PVC排污管 |
米 |
6 |
|
暗砼涵管 |
米 |
120 |
|
|
水沟(三面光) |
明沟 |
米 |
45 |
|
暗沟 |
米 |
60 |
|
|
挡土墙 |
砖砌、片石挡土墙 |
立方米 |
120 |
按砌体体积计算 |
现浇挡土墙 |
立方米 |
320 |
||
水井 |
筒子井 |
口 |
1500 |
包括井台和周边硬化,废弃的不予计算。 |
机钻井 |
口 |
1200 |
||
手压井 |
口 |
500 |
||
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说明 |
|
户外水电设施 |
动力线 |
米 |
6 |
四线 |
水泥电杆 |
根 |
800 |
8米以上 |
|
1寸镀锌水管 |
米 |
30 |
室内和外墙上的已计入房屋补偿价格,不另补偿。 |
|
水塔 |
个 |
400 |
|
|
水池 |
立方米 |
150 |
|
|
花池 |
米 |
30 |
|
|
水泥、吸水砖院坪 |
平方米 |
50 |
|
|
化粪池 |
个 |
1800 |
|
|
沼气池 |
个 |
2500 |
废弃的不予计算 |
|
移装 |
电话、有线电视 |
门 |
128 |
|
天然气 |
户 |
2300 |
|
|
太阳能、空气能热水器、空调 |
台 |
300 |
|
|
抽油烟机、燃气(电)热水器 |
台 |
150 |
|
|
抽水泵 |
台 |
50 |
|
|
广告牌 |
铝塑板、扣板带字 |
平方米 |
200元 |
含面板结构 |
喷绘招牌 |
平方米 |
8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