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犹县人民政府
关于上犹中学扩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决定的公告
上府发〔2022〕34号
因上犹中学扩建项目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府依法决定对上犹中学扩建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
上犹中学扩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附件1)。
二、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
上犹县人民政府为本项目房屋征收主体,上犹县人民政府确定上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上犹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东山镇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签约地点、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不少于30日,具体期限以发布签订协议公告为准。
(二)签约地点:东山镇人民政府。
(三)搬迁期限:不少于15日,具体以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规定期限为准。
四、征收补偿方案
按《上犹中学扩建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件2)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登记机构依法注销被征收房屋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
(二)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拒不签订的,本府将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三)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四)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上犹中学扩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2.《上犹中学扩建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022年11月13日
附件1
上犹中学扩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附件2
上犹中学扩建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
为改善上犹中学周边环境及居民生活条件,完善上犹中学的功能布局,提升上犹中学形象和县城品质,进一步增进市民福祉,决定实施上犹中学扩建项目,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公布,第242号修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房屋征收目的
为改善上犹中学周边环境及居民生活条件,完善上犹中学的功能布局,提升上犹中学形象和县城品质,进一步增进市民福祉。
三、房屋征收范围
本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适用本方案,具体四邻界址:东以张卫东等人住房为界,南以西村路为界,西以上犹中学校园内向阳院为界,北以飞凤山为界(详见征收范围红线图),最终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四、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上犹县人民政府为本项目房屋征收主体,上犹县人民政府确定上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上犹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东山镇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五、被征收房屋类型
(一)私有住宅房屋,是指自然人、集体或民营企业所有的国有住宅用地上建设的房屋。
(二)住改非房屋,是指私人所有,房屋权属证书载明为住宅,实际用途改变为生产加工仓储用途的房屋。
(三)企业(单位)自管公房,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行经营管理的国有或集体所有房产。
(四)附属房、附属设施、临时建筑。
本方案所指的被征收人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实际所有人。
六、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的认定
(一)个人私产房屋:以上犹县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确权凭证为依据,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如果征收人或被征收人对房屋面积有异议,可以提出重新测绘,并以新测绘认定的面积为准。
对已参加房改获得全产权的房屋和集资房的征收,按国有出让私有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对已参加房改仅取得部分产权房屋的征收,按照有关规定完善产权后,按国有出让私有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1994年6月2日以前的国有划拨土地上的私有房屋,按国有出让私有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以权属资料为依据,按测绘结果认定面积。
(三)未进行产权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未依法登记的建筑,由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征收办及东山镇人民政府共同调查认定,对调查认定为合法的建筑或者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予以补偿。
未依法登记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合法建筑:
1.以县自然资源部门地籍调查和房屋普查资料为依据,被征收人在1990年4月1日以前(含1990年4月1日)自行建设的住宅房屋。
2.在纳入城市规划区前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造竣工的未经登记的建筑;
3.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施工批准手续并按其规定建造竣工,但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建筑;
4.在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造竣工的,且符合建造时规划条件的建筑。
(四)未依法登记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1.非法占用国有土地建造的建筑;
2.不符合建造时规划条件的建筑;
3.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抢建的建筑;
4.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情形。
(五)对难于认定具体建造年限的自行搭建房屋,以及未进行产权登记的厨房、厕所、杂房等附属房屋,按照附属房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详见附件3),不予房屋安置。
(六)对房屋整体进行改造加固的,可以按照改造加固后的结构认定房屋结构性质,按照原产权证面积进行补偿安置,超出面积按照无证房屋(附属房屋)补偿(详见附件3)。
(七)对房改房、集资房等房屋产权证面积未包含楼梯、过道等符合公摊面积规定的,经调查核实,将公摊面积计入房屋建筑面积。
(八)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用途等测量规范参照房产测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2000)和《赣州市房产面积计算规则》(赣市房字〔2014〕6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七、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
(一)私有住宅房屋的征收
私有住宅房屋,采取货币补偿、房屋安置两种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或者选择部分采取货币补偿、部分实行房屋安置。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拒绝选择补偿安置的,按货币补偿处理。如在一证之内,涉及被征收人内部财产分割和处置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协商解决。
1.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的私有住宅房屋可以选择按照《国有土地上的私有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标准》(附件1)对应房屋结构类型和房屋的土地性质类型的标准,按照经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本方案中所涉的基准价均为房地合一价格(包含房屋基础和房屋占地)。
(2)被征收人如果对征收人公布的《国有土地上的私有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标准》有异议,也可以申请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计算。
2.房屋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房源:县人民政府新建西村产权调换房和思源、备田、文兴、滨江公园等安置点现有产权调换房。在发布的房屋征收签订协议公告中明确现有产权调换房房源、面积和新建西村产权调换房的户型和面积。以上均含公摊面积,实际建筑面积以测绘办证为准。
(2)现房安置交房期限为签订协议腾退房屋后3个月,期房安置交房期限为36个月。房屋交付标准按照普通商品房交房标准执行。安置房水、电、通信网络到户,入户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
(3)安置规则
①按照被征收合法主房建筑面积与安置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1的比例安置住宅房屋。因户型面积差异,超出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部分,被征收人按2000元/平方米向征收部门补差;超出10至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部分,被征收人按3650元/平方米向征收人补差;超过20平方米以上部分面积按《国有土地上的私有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标准》(附件1)向征收人补差。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屋户型后,剩余应安置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部分不予房屋安置,按货币补偿标准结算。
②房屋结构补差。因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建筑结构差异,由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不同结构、类型向征收部门支付房屋结构差价,具体为: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结构的,一类房屋按100元/平方米支付房屋结构差价,二类房屋按200元/平方米支付房屋结构差价;被征收房屋为土木结构的,一类房屋按150元/平方米支付房屋结构差价,二类房屋按250元/平方米支付房屋结构差价;被征收房屋为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的,一类房屋互不补差,二类房屋按100元/平方米支付房屋结构差价,三类房屋按300元/平方米支付房屋结构差价。
③被征收主房建筑占地及房屋基础不另行补偿。
(4)权证办理
①被征收房屋的土地是国有出让性质,安置的产权调换房办理国有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证书》;被征收房屋的土地是国有划拨性质,安置的产权调换房办理国有划拨性质的《不动产权证书》。如被征收人申请将安置的产权调换房办理国有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证书,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评估楼面地价的70%补缴土地出让金。
②如在实际交房时,签订协议时选择的户型面积与同户型实际交房办证面积有变化,按照实际交房办证面积重新结算,实行多退少补。
③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办给被征收人,办证费用由被征收人负责。
④如被征收人确需将安置的产权调换房产权人变更登记为其直系亲属的,被征收人应提供其户口簿等有效证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证明。
(5)安置顺序:按照“先签协议、先弃房,先选房”的原则确定选房顺序号进行安置。根据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时间和搬迁弃房的时间分别计算分数,从公告明确的协议签订时间开始计算,每分钟1/600分、每小时0.1分、每天2.4分,按两项分数之和从低到高排序,总分低排前,总分高排后,由征收人按照总分由低到高顺序发放选房顺序号。在公告明确的协议签订时间前签订协议并搬迁弃房的,对应项目分值均为零分;若总分相同,则采用抽签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
选房顺序号确定具体办法由实施单位发布公告明确。
3.装饰装修补偿
被征收房屋内部设施、装饰装修按照附件2《内部设施及装修项目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但房屋主体内的窗、普通门、普通内外墙粉刷已包括在房屋补偿价内,不另行给予补偿。
4.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
(1)搬迁补偿:按被征收住宅主房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搬迁补偿费不足1000元/户的补足至1000元/户。
(2)临时安置补偿: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住宅主房建筑面积7元/平方米每月的标准给予补偿,不足600元/户每月的补足至600元/户每月。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补助12个月。产权调换现房安置的,一次性补助12个月;期房安置的,一次性补助36个月;逾期未交付的,按原标准1.5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5.补助及奖励
(1)按时签约奖励和弃房奖励
在第一阶段签约的,按被征收住宅主房建筑面积给予260元/平方米奖励;在第二阶段签约的,按被征收住宅主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奖励。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弃房的,按被征收住宅主房建筑面积给予60元/平方米奖励。
在规定时间内不配合签约和搬迁弃房的,不予奖励。具体签约时限、签约地点和搬迁时限以发布公告确定的时间为准。
(2)证件提供奖励
被征收人有义务据实向征收部门提供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在签约时提供批建手续、权属登记证书原件的,按照300元/户进行奖励。
(3)残值补助
按照框架结构3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25元/平方米、砖木2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1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残值补助。
(二)住改非房屋的征收
1.原属合法住宅用房,被征收人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生产性、加工性、仓库等经营性用房,仍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2.搬迁费补助按照实际经营的建筑面积不超过20元/平方米标准协商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不超过15元/平方米每月标准协商确定,补偿期限为6个月。协商不成的,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直管公房的征收
1.行政事业单位的公房按国有资产统一处置。
2.对改制企业的单位房屋按照企业转制有关政策处理。
(四)附属设施(附着物)、临时建筑的征收
1.房屋征收涉及附属设施征收的,按照《附属建(构)筑物、设施补偿标准》(附件3)给予货币补偿。
2.临时建筑的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附属房标准(详见附件3)给予货币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八、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九、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地点
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发布房屋征收签订协议公告,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发布房屋征收签订协议公告之日起30日内,签约地点以公告公布为准。
十、住房保障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自愿选择保障住房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后,县相关部门及时对被征收人名单予以核定、确认并按相关程序办理。
十一、未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处理
(一)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建设的,且未被认定为合法主房屋的实际住房,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交房的,按框架结构68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58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480元/平方米重置成本价格给予补偿,同时给予相应签订协议时限进度奖、按时弃房奖。
(二)对拒不停止违法建设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通知送达后仍不停止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破坏已查封施工现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对阻挠和破坏房屋征收、妨碍房屋征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恶意投资抢建房屋骗取补偿安置款的,一经举报,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属实后予以严厉打击,追缴补偿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保障与监督
(一)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四)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 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五)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文件执行。
(六)评估、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报告,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其它事项
(一)对被征收房屋的建筑结构、年代和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权属证书标注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标注的,以原始档案记载、产籍资料标注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因转让、继承、赠予等原因造成多人共有,共有人协商不成的,仍按一户认定。
(三)因房屋产权实际发生转移但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经调查确认,有房屋转让协议或证明的,对实际所有人进行征收补偿。
(四)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凡已给予补偿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均交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处置。
(五)发布房屋征收协议签订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和户型选择情况、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过渡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六)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征收补偿款(房屋补偿款、装修补偿等)、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费用进行差价结算后发放;按时弃房奖、房屋残值奖、证件提供奖等在完成房屋搬迁交房后发放。
(七)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国有土地证上载明的院落空地(不包括房屋占地),土地属于划拨性质的,按照7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属于出让性质的,按照12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九)征收范围内涉及各类公共管线的迁移,由各管线产权单位自行负责,补偿标准和规定按县有关规定执行。
(十)被征收人弃房时必须保持房屋结构完好,锁好门窗,不得擅自损毁被征收房屋。被征收房屋由征收人贴好封条,进行封存。房屋由征收部门统一拆除,被征收人如果擅自拆除房屋、门窗、防盗网、装修、附属房等已经补偿了的财产财物,须扣除相应补偿款和房屋残值补助。
(十一)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收人应主动如实告知征收人,如因被征收人未主动如实告知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抵押权情况,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征收人负责。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收人须与抵押权人协商,先行清偿债务或者另设抵押权,协商不成的采取公证提存的方式处理。
(十二)征收房屋涉及的小学、初中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就近学校就读,教育主管部门应办理学生学籍转接手续,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十三)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国有土地上的私有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标准
2.内部设施及装修项目补偿标准
3.附属建(构)筑物、设施补偿标准
附件1
国有土地上的私有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标准
房屋结构 |
具备条件 |
补偿标准(元/平方米) |
|||
国有出让 土地 |
国有划拨 土地 |
||||
框架结构 |
一类 |
1.桩承重或钢砼承重基础,承重全部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现浇楼面、屋面、楼梯; 3.外墙全粉饰、贴外墙砖,门窗齐全。 |
4450 |
3950 |
|
二类 |
1.桩承重或钢砼承重基础,承重全部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现浇楼面、屋面、楼梯; 3.门窗不齐全,外墙未粉刷。 |
4300 |
3800 |
||
三类 |
1.桩承重或钢砼承重基础,承重全部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现浇楼面、屋面、楼梯; 3.四周未砌墙体。 |
4050 |
3550 |
||
砖混结构 |
一类 |
1.桩承重或钢砼承重基础,承重全部为红砖墙; 2.现浇楼面、屋面、楼梯; 3.外墙全粉饰、贴外墙砖,门窗齐全。 |
4300 |
3800 |
|
二类 |
1.桩承重或钢砼承重基础,承重全部为红机砖墙; 2.现浇楼面、屋面、楼梯; 3.门窗不齐全,外墙未粉刷。 |
4150 |
3650 |
||
三类 |
1.桩承重或钢砼承重基础,承重全部为红机砖墙; 2.楼面非现浇,为钢、木结构。 |
3900 |
3400 |
||
砖木结构 |
一类 |
1.标准砖石基础,瓦屋面; 2.有圈梁、过梁,砖柱结构; 3.外墙为清水墙,门、窗齐全。 |
4150 |
3650 |
|
二类 |
1.标准砖石基础,瓦屋面; 2.有圈梁、过梁,砖柱结构; 3.门、窗不齐全,外墙未粉刷。 |
3900 |
3400 |
||
土木结构 |
一类 |
1.土筑(少部分红砖眠墙)砌墙,木架屋,瓦屋面; 2.门、窗齐全,外墙已粉刷。 |
3950 |
3450 |
|
二类 |
1.土筑(少部分红砖眠墙)砌墙,木架屋,瓦屋面; 2.门、窗不齐全,外墙未粉刷。 |
3700 |
3200 |
附件2
内部设施及装修项目补偿标准
项目 |
规格 |
补偿标准 |
|
地面 |
地砖 |
大理石 |
80元/㎡ |
0.8×0.8㎡ |
80元/㎡ |
||
0.6×0.6㎡ |
60元/㎡ |
||
0.6×0.6㎡以下 |
40元/㎡ |
||
水磨石 |
50元/㎡ |
||
木地板 |
|
80元/㎡ |
|
墙面 |
墙砖 |
内(外)墙砖 |
60元/㎡ |
墙漆 |
|
20元/㎡ |
|
墙纸 |
|
20元/㎡ |
|
木墙裙 |
|
60元/㎡ |
|
门 |
西式单开木门 |
|
600元/樘 |
西式双开木门 |
|
1500元/樘 |
|
铝合金门、推拉门 |
|
260元/㎡ |
|
双开不锈钢防盗门 |
|
800元/㎡ |
|
双玻推拉门 |
|
500元/㎡ |
|
品牌套装防盗门 |
|
1400元/樘 |
|
塑钢门 |
|
240元/樘 |
|
卷闸门 |
|
80元/㎡ |
|
防盗网 |
普通钢筋 |
|
60元/㎡ |
不锈钢 |
|
90元/㎡ |
|
项目 项目 |
规格 |
补偿标准 |
|
吊顶 |
石膏、木花线 |
|
15元/m |
钙塑板、胶合板、塑料扣板 |
|
50元/㎡ |
|
铝质扣板 |
|
80元/㎡ |
|
硬木拼花艺术吊顶 |
|
150元/㎡ |
|
橱柜 |
工作台 |
花岗岩、瓷砖 |
400元/m |
橱柜 |
台面花岗岩、瓷砖橱柜 |
800元/m |
|
嵌入式木质组合衣柜 |
500元/㎡ |
||
嵌入式木质组合书柜、壁厨 |
200元/㎡ |
||
其他 |
便器 |
马桶 |
450元/组 |
蹲式带水箱 |
160元/组 |
||
普通 |
100元/组 |
||
灶台 |
贴瓷砖 |
460元/㎡ |
|
普通 |
400元/㎡ |
||
扶手 |
普通钢筋 |
70元/m |
|
不锈钢、铁艺、木质 |
120元/m |
||
水设施 |
暗装 |
17元/㎡ |
|
明装 |
14元/㎡ |
||
电设施 |
暗装 |
17元/㎡ |
|
明装 |
14元/㎡ |
||
土木房屋 |
600元/栋 |
||
洗手盆 |
洗漱套装 |
300/套 |
|
普通 |
90/套 |
||
浴缸 |
|
700/套 |
|
窗帘盒 |
|
32元/m |
附件3 |
|
|
|
|
附属建(构)筑物、设施补偿标准 |
||||
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说明 |
|
附属房屋(建筑重置价) |
框架结构 |
平方米 |
680 |
檐口高度2.2米以上按一层计算面积,2.0—2.2米按80%、1.8—2.0米按60%、1.6—1.8米按50%折算面积,1.6米以下(不含1.6米)不计算面积。 |
砖混结构 |
平方米 |
580 |
||
砖木结构 |
平方米 |
480 |
||
土木结构 |
平方米 |
380 |
||
活动板棚房 |
平方米 |
280 |
||
钢架棚有围护 |
平方米 |
180 |
||
钢架棚无围护 |
平方米 |
130 |
||
铁皮棚、简易木棚 |
平方米 |
100 |
||
围墙 |
砖质 |
平方米 |
80 |
|
土质 |
平方米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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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楼 |
板式 |
座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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坡顶式 |
座 |
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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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管(含挖土方) |
PVC排污管 |
米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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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砼涵管 |
米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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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沟(三面光) |
明沟 |
米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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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沟 |
米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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挡土墙 |
砖砌、片石挡土墙 |
立方米 |
120 |
按砌体体积计算 |
现浇挡土墙 |
立方米 |
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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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井 |
筒子井 |
口 |
1500 |
包括井台和周边硬化,废弃的不予计算。 |
机钻井 |
口 |
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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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压井 |
口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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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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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水电设施 |
动力线 |
米 |
6 |
四线 |
水泥电杆 |
根 |
800 |
8米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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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寸镀锌水管 |
米 |
30 |
室内和外墙上的已计入房屋补偿价格,不另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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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塔 |
个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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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池 |
立方米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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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池 |
米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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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吸水砖院坪 |
平方米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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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粪池 |
个 |
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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沼气池 |
个 |
2500 |
废弃的不予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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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装 |
电话、有线电视 |
门 |
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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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 |
户 |
2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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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空气能热水器、空调 |
台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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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油烟机、燃气(电)热水器 |
台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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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水泵 |
台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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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牌 |
铝塑板、扣板带字 |
平方米 |
200元 |
含面板结构 |
喷绘招牌 |
平方米 |
8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