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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S547上犹梅水至窑下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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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S547上犹梅水至窑下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S547上犹梅水至窑下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和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土地房屋征收的具体范围为:梅水乡新建村白屋组、岭下组、上岗组、上街组、田心组、完子组、下街组、新屋组、学堂组,窑下村茶盘脑组、大山口组、窑下组,园村村坳上组、枫树组、井屋组、老屋组、桥头组、山排岭组、山下组、石街下组、曾屋组、陈屋组、塘唇组、吴屋组、下山下组、新屋组26个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及新建村农民集体、窑下村农民集体、园村村农民集体3个村集体的土地,土地地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具体以相应征收土地预公告确定的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主体、征收部门与实施单位

上犹县人民政府为本项目土地房屋征收主体,上犹县自然资源局为本项目土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土地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上犹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梅水乡人民政府为土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项目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征地补偿

经土地现状调查,本次征收涉及梅水乡新建村白屋组、岭下组、上岗组、上街组、田心组、完子组、下街组、新屋组、学堂组9个村民小组,窑下村茶盘脑组、大山口组、窑下组3个村民小组,园村村坳上组、枫树组、井屋组、老屋组、桥头组、山排岭组、山下组、石街下组、曾屋组、陈屋组、塘唇组、吴屋组、下山下组、新屋组14个村民小组新建村农民集体、窑下村农民集体、园村村农民集体3个村集体的部分土地,面积约173.727亩,地类包括林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园地、耕地、养殖坑塘等。

(一)补偿安置基本情况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拟征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等文件标准执行。

2.地上青苗、树木等的补偿标准及费用

地上青苗、树木等的补偿标准按照《上犹县人民政府第58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3.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安置

本次采取货币安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上犹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支付方式

所有费用以转账方式线上支付。

(三)支付期限

上述费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足额支付。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即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60日之内支付。

其他安置方式的期限按协议约定执行。

、社保安置

对符合《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22〕320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给予社保安置。

、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3年10月7日至2023年11月6日。(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补偿登记

自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于2023年11月6日前(本公告期满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前往上犹县梅水乡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或书面委托他人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听证事项

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规定,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应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超半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方案提出异议的,上犹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时间另行通知。

、异议反馈与处理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在本公告期内提出。本政府将结合异议反馈和听证情况,适时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并再次公告。

联系单位:上犹县梅水乡人民政府

联系地点:梅水乡人民政府院内

联系人员:黄立峰

联系电话:18079751788

上犹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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