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任何形式的生产性捕捞作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的作业活动。包括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网鱼等禁用方法和使用禁用的渔具以及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捕捞等违法行为。
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贩运、销售、加工禁渔区渔获物。
3.禁止一切捕捞活动,依法从事水域资源监测、科研调查和开展赛事活动的除外。
(图片来源百度地图)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禁渔制度的有关规定。凡违反者,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西省渔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妨碍、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指峰乡监督电话:
0797-8516110或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