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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关于划定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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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的

  

上府发〔202012

为加强我县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江西省公路条例》和《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公路的实际情况,合理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本县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标准距离为:

(一)国道20米;

(二)省道15米;

(三)县道10米;

(四)乡道5米。

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向外不少于1米的区域。公路实际征收土地超过公路边沟外缘1米以上的,公路用地范围以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为准。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的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合法修建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对公路运行安全无严重影响的,可以保留,但不得在原地重建、扩建;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按有关规定提前办理审批手续。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新建村镇、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

(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三)村道不少于10米。

三、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划定并进行公告。公路建筑控制区与航道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重叠的,需经公路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后划定。

四、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公路部门做好公路控制区的管理工作。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乡镇在审批公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时,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并在批准文件中注明建筑物与公路控制区的距离

、对已经立项即将开工或者正在建设的公路,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路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设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进行抢建、抢种等行为。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及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特此通告

  2020612

关于划定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