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原因
1、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迎接“十三五”全国干线公路养护管理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2020〕43 号)等文件工作要求,明确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
2、根据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公路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市公路字〔2020〕5号)文件要求,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积极推进当地政府依法依规划定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并公告。
二、相关法律的要求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5、《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
(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6、《公路法》第五十七条:除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路政管理职责,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三、通过了司法审查
根据司法局和法律服务部门的审查,此《通告》无越权限、限制或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无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内容,没有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情况。
原文链接:关于划定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