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府字〔2023〕13号
关于调整上犹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驻县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调整上犹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上犹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详见附件。
二、调整后的上犹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从2023年4月21日开始执行。2023年4月21日以前的征地项目按原标准执行,2023年4月21日(含4月21日)以后的征地项目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
三、我县之前印发的文件中有关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涉及事项,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在本轮调整的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切实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和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好征地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附件:上犹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2023年7月7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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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犹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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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亩 |
区 域 |
土地类别 |
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
东山镇、黄埠镇 |
水田、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其他农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外) |
46300 |
林地 |
32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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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
277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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陡水镇、梅水乡、社溪镇、寺下镇、油石乡、安和乡 |
水田、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其他农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外) |
45000 |
林地 |
3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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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
2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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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前镇、水岩乡、平富乡、紫阳乡、双溪乡、五指峰乡 |
水田、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其他农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外) |
43100 |
林地 |
30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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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
25860 |
备注:1.征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按照《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规定执行;2.收回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安置标准参照执行。
上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