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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们编制了《双溪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乡人民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得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本《指南》根据实际及时修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上犹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shangyou.gov.cn)或双溪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查阅。
一、主动公开
㈠、公开范围
我乡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乡编制的《双溪乡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上犹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我乡党政办公室进行查阅,查阅地点:上犹县双溪乡人民政府;开放时间:8: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797-7135678。
㈡、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信息,本乡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在主要办公场所公开以及依法指定的其他场所公开等形式。本乡网上公开的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
㈢、公开时限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概况信息、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行政依法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共服务等信息长期留存外,其他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不超过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乡政府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我乡党政办公室查阅。
属于我乡政府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乡政府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乡政府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本乡政府自2008年月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公示如下:
受理机构:上犹县双溪乡党政办公室
办公地址:上犹县双溪乡双溪圩1号双溪乡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797-7135678
传真号码:0797-7135678
邮政编码:341206
电子邮箱:sxxcb2007@163.com
受理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
向本乡政府提出申请的,请填写《双溪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我乡党政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县政府网站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乡政府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可通过下列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县政府网络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发送到我乡电子邮箱。
(2)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乡党政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件。
2、申请处理
本乡政府党政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完备,可以当场受理的,当场受理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对于要件不完备的,本乡政府党政办公室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
本乡政府党政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按规定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延长20个工作日。
本乡政府党政办公室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一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乡政府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乡政府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依法不属于本乡政府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情形。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本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乡政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乡纪委或上级政府投诉。
监督电话:0797—7135678
通信地址:上犹县双溪乡双溪圩1号双溪乡人民政府纪委办公室
邮政编码:341206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乡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