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上犹县政府投资类标准厂房转让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的工业园区标准厂房转让管理,促进企业集中、产业集群、用地集约,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快中小型项目和产业转移项目的有序集聚,发挥标准厂房孵化器作用,实现建设资金回笼良性循环和标准厂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最大化,结合我县发展实际,起草了《上犹县政府投资类标准厂房转让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而制定。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为县政府投资建设及收储的工业园区标准厂房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厂房、办公楼、宿舍和食堂等。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二)明确适用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租赁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先承租后购买”方式入驻企业)或已与上犹县人民政府签订招商引资合同(协议)书且符合上犹工业园区项目准入规定,拟购买标准厂房后即投产入驻的企业。
(三)明确标准厂房的转让标准。申请转让的标准厂房要在符合现行建设、规划、消防等安全技术标准基础上,设置有固定界限、可独立使用、可供分割的最小单元,作为工业标准厂房转让登记单位。标准厂房变更登记(分割)时,拟分割的不动产单元必须是无抵押、扣押、查封等限制权力的情形。
(四)明确转让程序。
1.转让流程:拟购买入驻企业向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县发投集团同时提出购买标准厂房的书面申请书和其他须同时提出的申请材料,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县发投集团报请上犹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购买标准厂房。
2.转让价格:以经依法评估且经上犹县人民政府核准或备案同意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转让底价,转让底价不得低于成本价。评估价以评估报告的估价时点为起点一年内有效,实行一年一评。
3.转让方式:根据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原则上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在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处置。未经批准,不得直接采用协议方式进行有偿转让。经上犹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的,可采取协议方式按确定的转让底价进行有偿转让。
4.转让面积:厂房面积以实际证载建筑面积为准,用地面积以含公摊用地的总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为准。
5.付款方式:转让价款可采取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和分期付款的方式缴交。其中:银行按揭首付款不得低于转让价的50%;分期付款不得超过3期,首付款不得低于转让价的50%,并在一年内缴清全部购房款。
6.证照办理:在购买方缴清全部购房款后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涉及的税费按有关规定依法承担。
7.其他事项:资产转让所涉及付款方式、验收标准、土地和厂房资产过户等相关事宜,需另行签订“标准厂房转让合同”予以确定。
(五)明确转让后要求。标准厂房不得擅自转让。购买企业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标准厂房的,需经上犹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县发投集团按当时的市场评估价进行回购,若市场评估价超过原转让价的,则按原转让价进行回购,因此所产生的税费按相关规定执行。若购买企业存在未按合同约定付清成交款、停产停业超过12个月等七项行为的,县发投集团有权单方面解除转让合同,由转让方按当时的市场评估价收回转让的标准厂房及附属用房,但市场评估价超过原转让价的,则按原转让价收回。企业自行装修的固定装修装饰无偿归转让方所有,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购买企业自行承担。
四、其他说明
本办法的发布日期是2024年10月31日,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