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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犹县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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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犹县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情况

20246月起,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投资基层工程建设项目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管理,规范项目实施中各方主体行为,由县发改委牵头制定了《上犹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操作指南》囊括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对各类项目的实施进行了规范指导,于202495日将《操作指南》征求意见稿发至各单位和政府网站广泛征求意见。

96号,省出台了仅针对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规范的《江西省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赣州市发改委起草了《赣州市基层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省市文件的最新精神,针对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又草拟了一份《上犹县政府小额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初稿,并于2024913日上午牵头组织财政、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审计、司法、行政审批及城投公司、犹江实业等单位相关人员召开专题研讨会,对上述两稿认真研读后,司法部门认为只能依据省市规定的框架下制定细则,不需扩大到所有的项目。我委采纳了司法部门的意见,决定仅出台《实施办法》。于930日通过公文平台、政府网站、微信向各乡镇、单位,建筑协会,建筑企业代表发去征求意见稿,截至目前,已收到住建局、法制办、城投公司、犹江实业、教体局、行政审批局、人社局的反馈意见,采纳各部门的合理合法意见,1018日《赣州市基层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正式印发,根据该文件精神,我委将《上犹县政府小额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更名为《上犹县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1023日,提请县发改委党组会讨论,根据会议精神对本细则进行完善修改,期间我委再次就本细则中我县小额工程项目实施“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内容向纪委征集意见,就本细则项目审批环节采纳了县发改委投资口负责人及其分管领导意见,就本细则资金管理与使用这一章节向财政部门充分沟通确认,就项目发包部分与行政审批局(交易中心)、采购办、行业部门交换意见。111日形成送审稿提请市监局进行公平竞争会审,114日发改委进行了合法性初审,报县政府审定。

二、主要内容及文件依据

本《实施细则》旨在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最新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条款加以细化丰富,以《江西省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州市基层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为蓝本,结合《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参照《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办法》《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赣建招[2017]1号)《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赣建字〔20242号)《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试行)》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赣建字〔20242号)《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试行)》(赣市住房字[2024]56号)《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赣市府发[2016]48《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采购交易的通知》(发赣市国资字〔202416号)分章节条款式阐述,包括总则、项目决策、项目审批、项目发包、项目建管、项目验收、项目验收、预结算审核及支付、项目评价、监督检查、附则共计十章,对我县招标限额以下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全生命周期的管理进行了规范。

三、文件内容解读

(一)市《实施办法》(市常务会审定稿)第五条“各地应根据实际,分级分类建立基层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库,明确年度投资计划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展改革部门要牵头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等实行动态管理,统筹推进项目建设。其中,50万元以下项目简化入库程序,经县级发改、财政、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审定,报县级政府备案后列入项目库”,结合我县实际操作中自然资源部门的职能,加了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管理、审定。在本细则第五条进行了修改。表述为:分级分类建立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库,明确年度投资计划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展改革部门要牵头会同财政、自然资源、行业主管部门等实行动态管理,统筹推进项目建设。其中,项目估算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简化入库程序,经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审定,报县政府备案后列入项目库。

(二)根据市《实施办法》第五条“未纳入项目库的原则上不得临时动议,确有需要的,应按程序报批并及时入库”在本细则第六条结合我县实际对临时动议的项目审批入库进行了细化表述为:未纳入项目库的原则上不得临时动议,对经过认真研究、充分论证,确有必要调整补充的项目,根据县领导或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等综合协调机构的会议纪要(记录或工作任务清单)等,及时启动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审批程序。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围绕项目实施,密切分工合作,抓紧项目审批审核,及时调整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及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库。对符合国家投资方向,申报潜力较大的中央预算内项目和专项债项目,经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及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会议研究后,经县政府同意可先行启动项目可研、实施方案编制和项目审批程序并及时入库。

(三)根据市《实施办法》第八条“在不影响项目其他审批前置要件办理情况下,项目建设单位可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审批部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各地可参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2023 年版)》简化相关内容,明确关键要素,编制统一格式文本。(市发改委另行制订模板。其中5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各地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统一格式文本的内容,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简易文本,按程序报审批部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各地各部门应结合实际,适当优化办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能评、财政投资评审、施工许可等手续,并尽可能压缩审批时限。对项目性质类似、项目建设单位相同的不同项目可打捆审 批。推行区域综合评估方式,支持采取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等便利化措施”。在本细则第九条根据市里规定细化了各部门的职责,表述为: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项目前期手续。在不影响项目其他审批前置要件办理情况下,可以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审批部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统一采用市里编制的格式文本,其中5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采用县发展改革部门编制统一格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简易文本,项目建设单位按程序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性质类似、项目建设单位相同的不同项目可实施打捆审批。行业部门负责优化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能评、财政投资评审、施工许可等手续的审批时限、流程和制定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等便利化措施”。

(四)考虑到本细则是对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管理规定,所以把第四章标题“项目招标采购”改为“项目发包”。

(五)市《实施办法》第十条,本细则在市里四款规定的基础上结合相关建设单位意见和相关平台运行实际加以细化完善为七款细化第(二)款第三款“(二)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含)及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项目,可通过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等平台,选择比选、随机抽取、竞价等简易竞争性方式进行交易。(三)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可通过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采取直购方式进行交易。对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不含)万元以下的工程,村集体组织具备依法建设、生产能力的,项目建设单位可按项目实施地点就近原则依法依规发包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接项目后,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增加第(四)(五)(六)款:(四)未达到招标限额的供水、供电、供气和三线合一(弱电)工程,可通过“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机制直接发包等方式给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五)国有企业未达到招标规模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可进入“赣云采”平台进行交易。()我县依法依规建立小额工程交易平台后,县内小额工程可进入该平台进行交易。

(六)本细则第十二条为我县增加条款,考虑到避免恶意竞争,参照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监理招标、设计招标评标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对有效报价区间作出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无论选择何种方式发包,都应在发布公告时同时发布控制价(M,施工项目有效报价区间为0.87M0.97M,当所有报价均超过0.95M,则本次交易失败;监理项目有效报价区间为0.92M1M;设计项目报价不超过控制价为有效报价。

(七)市《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实施的50万元以下的一般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采用村民监督理事会等形式开展监督。由于市里仅对乡村一级的50万元以下的项目监理作出规定,为形成闭环,在执行市里规定的基础上,本细则第十七条增加了对所有50万以下的项目监理作出规定,表述为:“在乡村实施的50万元以下的一般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采用村民监督理事会等形式开展监督。其他建设单位实施的50万元以下的一般项目(涉及公共安全及桥梁项目除外),可自行成立监督小组开展监督。”

(八)市《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应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及工商保险参保主体责任,遵守施工规范,严把进场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检验关,禁止降低质量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本细则第十八条在执行市里规定的基础上,采纳了人社局的意见,表述为“施工单位应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及工商保险参保主体责任,执行赣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规定,遵守施工规范,严把进场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检验关,禁止降低质量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

(九)市《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可委托咨询单位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咨询服务单位应配备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在合同中明确,其中负责人应有相应的执业资格。”本细则第十九条在执行市里规定的基础上,为规范这次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在落实项目法人制方面存在的漏洞,增加了关于代建制模式的推行,表述为:“项目建设单位可委托咨询单位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咨询服务单位应配备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在合同中明确,其中负责人应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可采用“代建制”模式。”

(十)本细则第二十三条为我县增加条款,根据市《实施办法》采纳了人社局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工作细化各方主体的职责,是旨在规范这次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管护方面存在的漏洞和工作缺失,表述为: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做好固定资产移交工作,移交单位与接管单位签订移接交管理协议;接管单位建立项目运行的养护管理制度,落实好管理责任人;移交单位要对移交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跟踪,并做好项目评估工作。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须提供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认证材料,如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该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其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十一)本细则第七章“资金管理与使用”,其中第二十六条至四十二条为我县增设条款,采纳了财政局的意见,是由财政局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细化,包括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内容、范围、方式、程序、要求,以及明确各方主体职责和相关责任倒查机制、追究制度。

(十二)本细则第八章“项目评价”共计三条(第四十三条至四十五条)为我县增设条款,是旨在规范这次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我县有些政府投资项目未能产生良好效益及项目后评价工作方面存在的漏洞。包括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内容、范围、方式、程序、要求,以及明确各方主体职责。

(十三)本细则第九章“监督检查”,其中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二条,为我县增设条款,采纳了审计局的意见,由审计局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细化,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内容、范围、方式、程序、要求,以及明确各方主体职责、责任追究制度。

(十四)本细则第五十七条根据市《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明确由行业主管部门分领域建立健全基层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