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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犹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遂大高速公路(上犹段)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上犹县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1-12-14 11:25:53

上犹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遂大高速公路(上犹段)建设项目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并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上府发〔2021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现将《遂大高速公路(上犹段)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该方案(征求意见稿)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寄送信函、当面反映意见等方式提出。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双溪乡人民政府

联系地点:双溪乡政府院内

联系人员:郭嵩

联系电话:18970780513

联系单位:水岩乡人民政府

联系地点:水岩乡政府院内

联系人员:赖忠

联系电话:18379802866

联系单位:梅水乡人民政府

联系地点:梅水乡政府院内

联系人员:袁立

联系电话:15879744508

联系单位:陡水镇人民政府

联系地点:陡水镇政府院内

联系人员:李强

联系电话:18370978787

  


20211213


遂大高速公路(上犹段)建设项目集体土地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遂大高速公路(上犹段)新建工程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和本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涉及征收土地房屋征收的具体范围为:双溪乡大石门村石门组、横街组、黄屋组、河唇组,水头村石桥组、坳下组、新城组、新建组、旗杆组、下河组、下坪组、塘湾组、坛干组,左溪村游湾组、油溪组、高坑组、坳子下组,小石门村李屋组、新屋组、旗杆组、波罗组、兰湖组、下坑组、高岭组、杨梅组、杨屋组、礼门组、路下组、湖洋组、排上组、田心组。

水岩乡爱联村半径三组、半径二组、半径一组、白洞二组、白洞一组、洋洞一组、洋洞二组、洋洞三组,蕉坑村铜锣组、鹅岭组、下蕉组、上蕉组、小洞组。

梅水乡新建村上岗组、新屋组、学堂组、月形组、嶂仔组、柏水组,窑下村安下组、中村组,上坪村水经组、狮形组、下新屋组、墩上组、店下组、村头组、石介下组,联群村土地组、麻布组、曹家组,园村村桥头组、井屋组、车站组、河唇组、老屋组、井头组、长坑组、坳上组、周屋组、塘唇组。

陡水镇红星村赖塘口组、龙衣组、鱼梁坑组、月仔坳组、老瑶前组、上嶂组、下坑组,月仔村暖塘组、社下组、岭下一组、岭下二组、岭下三组、下安组、寨下组、良下组,茶坑村竹山组、禾稿组、井头组、下嶂组、苗眉组等4个乡(镇)13个村92个小组的部分集体土地及土地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具体以征收土地预公告确定的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主体、征收部门与实施单位

上犹县人民政府为本项目土地房屋征收主体;上犹县自然资源局为本项目土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土地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上犹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双溪乡人民政府、水岩乡人民政府、梅水乡人民政府、陡水镇人民政府为土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项目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征地补偿安置

(一)经土地现状调查,本次征收涉及双溪乡大石门村、水头村、左溪村、小石门村,水岩乡爱联村、蕉坑村,梅水乡新建村、上坪村、联群村、园村村,陡水镇红星村、月仔村、茶坑村等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面积约3680亩,地类包括水田、耕地、园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林地、养殖坑塘、人工高产油茶园等,青苗主要为经济林木、蔬菜、果树等,涉及征收农村村民住宅房屋约50栋。

(二)征地补偿标准,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关于调整上犹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上府字〔202016号)执行(详见附件1)。

(三)征收土地上的种植物补偿标准

1.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耕地类为每亩800元,其它未利用地类每亩400元。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的更新造林地及经合法手续备案流转山场的造林地(含国有林场合约林),补偿造林主体每亩青苗费1500元,对林地所有权人不补偿青苗费。

2.果园、茶园、油茶林、鱼塘的认定原则及标准

    被征收果园、茶园、油茶林等经济林木的种植物必须符合全县茶果产业规划布局,开发种植时必须经过茶果、林业部门的认定或者批准。未经批准开发的茶园、果园、鱼塘征收时不予补偿。

1)被征收的果园是指单个品种面积在1亩以上(含1亩),定植规格符合该树种栽种技术标准株数(如脐橙4050/亩、温柑5060/亩、沙田柚3040/亩、金柑7580/亩、板粟3040/亩、枣树2035/亩),且开发中进行了打穴(80公分见方)或撩壕(80公分深、宽),山坡地进行过整带,梯带宽度在2.5米以上,进行了正常管理,果树长势正常。若为投产果园,则每亩年产值不低于江西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每亩年产值标准。

2)茶园是指茶叶面积在1亩以上(含1亩),每亩种植茶苗株数为40004500株,或按每亩茶带长为400米的种植规格进行茶苗定植并进行正常管理的茶园,茶树长势正常。若为投产茶园,则每亩年产值不低于江西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每亩年产值标准。

3)人工高产油茶林是指选用经林业部门鉴定的高产优质油茶苗木,连片种植规模1亩以上(含1亩),每亩成活株数80株以上,进行了必要的抚育管理活动,林木长势正常,年产值不低于江西省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油茶林。

4)精养鱼塘是指平均水深2.5米以上,有投饵机、增氧机、水泵等,每亩投放鱼苗400尾以上,有专人负责日常管理且管理规范,补偿标准为每亩水面3200元;普通鱼塘是指平均水深1.5米以上,无渔业机械设备,日常以投喂鱼饲料为主,且管理规范,补偿标准为每亩水面2400元;粗放鱼塘是指无渔业机械设备,日常以投喂青饲料为主,且管理粗放,补偿标准为每亩水面1600元。

3.果树、茶树、油茶、林木等种植物在每亩最高种植密度内按标准补偿,超过每亩最高种植密度数采取按最高封顶价补偿。同一地块多树种、多规格种植累加补偿如超过其中一种最高的封顶价,按照其中一种的最高封顶价补偿,具体

见《地上种植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6)。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现有参保政策参保,按《关于印发上犹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上府办发〔201632)政策办理。

四、房屋性质认定、建筑面积、集体组织成员的认定

(一)房屋性质认定

1.农村居民住宅房屋的合法性凭批准用地建房手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审批建房缴款收据等合法有效证件或手续认定。

2.依法享有“一户一宅”合法权益但权证不全的房屋,由土地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会同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房屋所在地乡(镇)政府等单位共同调查认定。

120161030日以前,占用非耕地建房,占地面积180平方米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占用耕地建房,占地面积120平方米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

220161030日以后,占地面积在120平方米以内,建筑面积350平方米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1)乡(镇)人民政府或县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在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前已经认定为违法建筑或采取措施部分拆除,但未完全拆除的房屋;

2)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买卖集体土地或者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

3)在本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建、搭建、加层的主房屋、附属房。

(二)建筑面积认定

1.被征收房屋办理了权属登记的,其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房屋实际面积超过房屋权属证书所载面积的,以房屋权属证书所载的建筑面积予以补偿,但超出部分是与证载主体房屋一次性建成的,按一次性建成的实际面积予以补偿;房屋实际面积少于房屋权属证书所载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补偿,但面积差属于合理测绘误差的,仍按证载面积补偿。

2.集体土地上房屋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其建筑面积以建房用地批准手续、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所载的用地范围内的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补偿;如实际占地面积超出批准占地面积的,超出部分是与原批准占地房屋一次性建成的,且未超出相应地类占地面积上限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3.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丈量和测算按《赣州市房产面积计算规则(试行)》(2014年修订)文件规定执行。

4.两层以上的建筑,结构层高达到2.2米及以上的,按自然层分层计算全面积。

5.被征收住宅主房只有一层且为唯一住房的,增计10%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

1.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参与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所得收益或承担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村民;

2)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在校学生,或就读大中专院校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在校学生,或大中专院校毕业后户籍直接迁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村民;

3)入伍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现役士兵和按国家政策不予安置的士官;

4)服刑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正在服刑人员;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可以认定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情形。

2.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被征收人家庭人口,立为一户。被征收人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允许分户:

1)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被征收人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允许分户。

2)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离婚,且被征收房屋为离婚后建设的,允许分户。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合户:

1)夫妻之间必须合户;

2)未到法定婚龄子女与其父母之间必须合户;

3)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离婚的,仍按一户计算;

五、房屋拆迁补偿

(一)征收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按照《上犹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办法(暂行)》(上犹县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关于调整上犹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上府字〔202016号)文件,给予房屋重置成本价补偿。同时,被征收人住宅主房合法有效实际占地面积按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标准给予宅基地补偿和房屋基础补助(详见附件2、附件3)。

(二)被征收房屋内部设施、装饰装修按照《内部设施及装修项目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给予补偿,但房屋主体内的普通门窗、内外墙粉刷已包括在房屋补偿价内,不另行给予补偿。

(三)征收非住宅房屋、附属房、附属设施等,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按照《附属建(构)筑物、设施补偿标准》(详见附件5)给予补偿。

六、房屋拆迁安置

征收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实行宅基地安置、货币安置或房屋安置,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选择宅基地安置必须符合相应条件;选择宅基地安置或房屋安置的,剩余(不足)部分按货币补偿标准结算。

(一)宅基地安置

1.安置原则

1)“一户一宅”原则;

2)统一规划、统一户型、统一立面;

3)先签约先安置;

4)禁止宅基地买卖、转让。

2.选择宅基地安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被征收人除征收房屋外,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没有其他合法住宅房屋;

2)被征收人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有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

3.安置地点、面积、建筑要求

1)双溪乡、水岩乡、梅水乡、陡水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集中安置或合理选址、分散安置。集中安置由实施单位负责完成“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分散安置每户给予1万元的“三通一平”费用补助。

2)安置地点选址规划由双溪乡、水岩乡、梅水乡、陡水镇人民政府先行提出意见,经县自然资源局复核,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3)安置面积每套占地不超过120平方米,房屋层数不超过3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50平方米,具体安置占地面积由双溪乡、水岩乡、梅水乡、陡水镇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4)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由双溪乡、水岩乡、梅水乡、陡水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户型、统一立面,严格按照我县相关规定建房,违反规定建房的,一律不予办理相关证件,并依法予以拆除。

4.安置办法

征收农村居民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宅基地安置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安置:

1)被征收合法主房占地面积小于安置宅基地面积,差额部分宅基地由被征收人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的3倍缴交给政府。

2)被征收合法主房占地面积大于安置宅基地面积的,超出部分由征收部门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的3倍给予被征收人征地补偿。

32户以上的被征收人共同居住于1栋整体房屋内的,已划分产权并在房屋主管部门登记发证的,按登记的面积认定安置面积,没有在房屋主管部门登记发证的,按户平均面积认定安置面积。

5.安置顺序:实行“先签约、先弃房,先安置”的原则,即签订补偿协议的顺序号加弃房的顺序号除以2进行排序选宅基地;除以2后仍然相同的,以弃房的顺序号先后选择宅基地。

(二)货币安置

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安置的,或者被征收人不符合选择宅基地安置条件,且不选择房屋安置的,实行货币安置。被征收合法房屋除按房屋重置价格给予补偿(详见附件2),被征收合法房屋所占宅基地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中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的3倍给予货币补偿。

(三)房屋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安置的,按合法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拆一补一”的原则进行房屋安置。被征收人应当按被征收房屋与提供用于安置房面积“最接近值”的原则选择安置房。因户型面积差异的,超出应安置面积的,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交房时市场价结算。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安置的,应安置面积内按照安置房的实际建筑安装成本价(以财政审计为准,包括设计、建设、监理等各类费用)结算。被征收人应将获得的补偿、补助(除临时过渡安置补助)等费用预先抵扣安置房购置款,不足部分在安置房交付前根据结算据实补足。

安置房屋为期房,交房期限为自搬迁期限结束之日起不超过24月。安置房具体位置由双溪乡、水岩乡、梅水乡、陡水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选址规划,经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同意后确定。

安置房建设用地为国有划拨土地。安置房的交房标准:符合国家住宅建设有关标准,进户为普通防盗门,室外门窗为铝合金或塑钢,水、电、通讯到户。

实行“谁先签订协议、谁先弃房,谁先选房”的原则,即签订补偿协议的顺序号加弃房的顺序号除以2进行排序选房,除以2后仍然相同的,以弃房的顺序号先后选房。

七、房屋征收奖励

(一)按时签约奖励和弃房奖励

在第一阶段签约的,按被征收住宅主房建筑面积给予120/㎡奖励;在第二阶段签约的,按被征收住宅主房建筑面积给予60/㎡奖励。

第一阶段搬迁弃房的,按被征收住宅主房建筑面积给予60/㎡奖励(同一处房屋多户的按一户计算,下同);第二阶段搬迁弃房的,按被征收住宅主房建筑面积给予30/㎡奖励。

在规定时间内不配合签约和搬迁弃房的,不予奖励。具体签约时限和搬迁时限以实施单位发布公告确定的时间为准。

(二)证件提供奖

被征收人有义务据实向征收部门提供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在签约时提供批建手续、权属登记证书原件的,按照300/户进行奖励。

(三)残值补助奖励

征收村民房屋,按照框架结构30/平方米、砖混结构25/平方米,砖木20/平方米、土木结构10/平方米标准给予残值补助。

八、因拆迁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一)临时过渡安置补助

1.补助标准:5/平方米。

2.补助期限: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期限为自被征收人弃房之日起12个月。

2)被征收人选择宅基地安置、房屋安置的,补助期限为自被征收人弃房之日起24个月。

3.被征收人领取补助后,自行解决过渡住房。

4.征收无人居住的空置房屋,不给予被征收人过渡安置补助。

(二)房屋搬迁补助

1.住宅房屋被征收后搬迁的,按合法主房建筑面积10/㎡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助,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户的补足到1000/户;

2.征收无人居住的空置房屋,不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助。

九、坟墓迁移

1.征收土地涉及迁移坟墓的,在公墓区内免费提供坟墓安置地,并按“先签订协议,先选坟墓安置地”原则选择坟墓安置地。

2.迁移坟墓的,按有挂面2000/穴、无挂面1000/穴的标准给予迁坟补偿;同穴每多一头骨的,增加600元补偿;无主坟墓由征地实施单位负责迁坟。

十、集体土地上企业、经营性用房的征收

1.征收土地涉及企业征收和苗圃、砖厂、瓦窑、沙场等项目拆(搬)迁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牵头,有关部门对其项目批准文件、合同、实际经营内容等进行认定、补偿。

2.企业的建(构)筑物等不可搬迁的物品,实行征收;企业机械设备、存货、办公设备等可搬迁的物品,实行搬迁。

3.企业的建(构)筑物、生产设施设备等征收搬迁补偿金额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予以补偿。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给予评估总额5%的搬迁奖励。

4.对原属合法住宅用房,改变房屋用途,用作经营性用房的,仍按原房屋性质补偿。

该房屋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且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正常经营的,给予实际经营人搬迁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补偿费按照实际经营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标准协商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不超过15/平方米标准协商确定,停产停业补偿期限为6个月;协商不成的,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十一、违法建筑处理办法

(一)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任何补偿或补助,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或委托征收部门拆除。

(二)被征收人拒不配合处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拆除,不予任何补偿或补助。

(三)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拒不停止违法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拆除。

(四)对恶意抢建房屋骗取拆迁补偿安置款的,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严厉打击,追回补偿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保障与监督

  (一)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领取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可以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转入其银行账户,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视为补偿到位。

  (二)在规定期限内,对与被征收人未达成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出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强制执行。

(三)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伪造、涂改权属证明文件,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骗取补偿的,依法追回相应补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阻扰和破坏征地拆迁工作,妨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行“四公开”制度:1.征收补偿方案公开;2.房屋产权面积公开;3.调查认定结果公开;4.补偿安置结果公开。

(六)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测绘机构、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违反相应技术规范或本方案规定的,造成国家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要带头模范执行土地房屋征收政策,全力支持、配合、服务征收工作,推动项目顺利实施。土地房屋征收涉及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负责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教育他们自觉执行土地房屋征收有关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各级各部门及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在征收工作中执行有关法规、政策、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土地房屋征收中违反有关规定,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十三、其它事项

  (一)因房屋产权实际发生转移但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经调查确认,有房屋转让协议或证明的,对实际所有人进行征收补偿。

(二)祠堂、众厅房屋参照农村村民住宅房屋进行货币补偿安置。

(三)征收范围内涉及各类公共管线的迁移,由各管线产权单位自行负责,补偿标准和规定按县有关规定执行。

(四)征收房屋涉及的小学、初中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购房居住地就近学校就读,教育主管部门应无条件办理学生学籍转接手续,学校不得以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五)评估机构的确定和对评估结果的争议处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14号)执行。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六)本方案未明确的其他事宜,由项目用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处理。

(七)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上犹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2.房屋重置价格及基础补助

3.房屋结构标准

4.内部设施及装修项目补偿标准

5.附属建(构)筑物、设施补偿标准

6.地上种植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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